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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和人權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在人權問題上,特別是婦女權利、言論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方面,伊斯蘭世界存在廣泛的分歧。觀點範圍從自由主義到最約束的保守主義各層次都有。雖然許多伊斯蘭國家(沙特阿拉伯實際上成了唯一的例外)在1948年簽署了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之後它們中的許多國家都改變了他們的立場。對於艾布阿拉義馬杜迪(Abu’l A’la Mawdudi)來說,在載入世界人權宣言那樣的婦女權利和保護與保持婦女貞操的需要之間存在明顯的衝突。但是馬杜迪對西方的反感往往導致他誇大其詞地宣揚西方的不是,說西方到處可以看到墮落和淫蕩的人,說西方許可強迫婦女幹見不得人的事情,說在政府的默許下,與伊斯蘭軍隊截然不同的西方軍隊採取強姦和掠奪的手段。他聲稱,除了伊斯蘭教法(Sharia)之外沒有哪個法律體系為婦女提供對性騷擾、性侵犯和強姦的保障。在伊斯蘭教法下任何婦女在指證被強姦的時候都會面臨巨大的障礙,而且因通姦而遭受亂石打死的風險也會讓她不再去指證說自己被強姦,所以他的這個聲稱似乎是天方夜譚。

摩洛哥宗教學者理事會成員之一的穆罕默德那瑟里(Muhammed Naceri)說:

世界人權宣言是維護男人和女人的完全平等。對我們來說,女人在法律上跟男人是平等的,但她們和男人不一樣,她們不允許像某種動物一樣自由地在街上走來走去。」

但大概男人就可以。平等也就不過如此。

生活在西方的穆斯林婦女,尤其是年輕一點的女人,幾乎看不出有甚麼理由為甚麼應該把她們當作二等公民來對待。即使她們出於個人尊嚴和家庭榮譽的原因,很少有人可能被看見深夜了還在街上喝醉酒一樣的閑蕩,但她們希望能有像來自西方背景的姊妹那樣的自由。然而,當到了找丈夫的年齡時,即使在西方第二代或第三代穆斯林女孩的選擇權都會比她們的西方姊妹要少。許多女孩在家庭的壓力下被迫嫁給陌生人,如果她們堅決要在婚姻上違背她們家庭的意願的話,她們會發現她們自己可能會成為「榮譽」殺害的受害者。

關於世界人權宣言與伊斯蘭之間的不相容性,伊斯蘭當中有些不安,這種不安導致了在伊斯蘭裡許多人權條例的構想,而同時企圖展現伊斯蘭律法與人權的相容性。

安伊麗莎白邁耶(Ann Elizabeth Meyer)在她的著作《伊斯蘭和人權:傳統與政治Islam and Human Rights: Tradition and Politics》一書中,對1981年出爐的世界伊斯蘭人權http://www.ntpi.org/html/uidhr.html宣言進行了討論,並拿它的條例跟世界人權宣言的條例作比較。世界伊斯蘭人權宣言發行了兩個版本:阿拉伯文版和英文版。我們在英文版中被告知阿拉伯文版才是權威的標準版。明顯的事實是阿拉伯語的版本實際上在幾個方面都與英文版的不一樣,阿拉伯語版本對於實質的東西在語氣方面更加的保守。英文版絕對不可能接受為是阿拉伯文版合格的翻譯版本。它給西方讀者留下的印象就是英文版的措詞被輕描淡寫了。

在其他的文章中,我們拿存在於伊斯蘭國家的婦女權利跟世界人權宣言保證下的婦女權利作對比;揭露在許多伊斯蘭國家非穆斯林的權利是如何受到限制的;言論自由是如何被嚴重剝奪的,宗教和信仰自由是如何形同虛設的。

司法公正和司法平等的核心,是一個編成了法典的法律體系。例如在沙特阿拉伯,沒有一部正式的書面定案的刑事法典,這事實上給當局界定甚麼是非法的留下了隨意性。1996年,一個敘利亞僑民Abd al-Naqshabandi因為行巫術而被處以死刑,這種罪在沙特的法律裡面是找不到依據的。(參見《政治伊斯蘭的受害者Victims of Political Islam http://www.ntpi.org/html/nasrabuzaid.html》)

不但婦女和非穆斯林,而且穆斯林男人都應該受到一種現代的、公正的和平等的司法體系的保護,這種司法體系還要建立在國際公認標準的基礎上,建立在尊重如載入世界人權宣言的這樣的人權的基礎上。

在政治伊斯蘭之下人權遇到的最大障礙也許就是它對伊斯蘭教法(Sharia)的強烈堅持。伊斯蘭教法的許多方面跟寫入世界人權宣言的思想相抵觸。在一個伊斯蘭國家,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可以有任何不符合伊斯蘭教法原則的權利。壓迫、恐嚇、缺乏自由、極度深嚴的審查制度和公開處刑,這些都是許多伊斯蘭社會裡不可否認的生命事實。世界人權宣言列舉了政府有義務去保護的個人權利。但是政治伊斯蘭反對不從屬於它殘忍的伊斯蘭教法解釋的任何個人自由的觀念。

他們所謂的人權只不過是一堆猶太復國主義者用來摧毀所有真正宗教的腐敗條例。」

阿亞圖拉霍梅尼(Ayatollah Khomeini)

如果我們想找到甚麼是正確的甚麼是錯誤的,那我們不要去聯合國,我們要去到神聖的古蘭經裡

阿亞圖拉霍門內(Ayatollah Moussave-Khomenehi)

當然即使在伊斯蘭眼裡,阿亞圖拉霍梅尼的觀點都是很極端的,但也許更加陰險的事情當算穆斯林護教者說伊斯蘭和人權之間沒有矛盾的聲稱,他們極力地想在伊斯蘭律法之內來定義現代人權。這些聲稱並沒有得逞。例如,安伊麗莎白邁耶也曾指出過,馬杜迪所宣稱的人權仔細分析起來可以看作是真主賜予的特權或者人類對真主的義務和責任。

許多伊斯蘭主義者聲稱,世界人權宣言是企圖把西方的標準和理想強加給那些跟他們不享有同樣思想的其他人。但是虐待人權不能以文化相對論為借口。如果我們認為每個人都應擁有生命權利、自由權利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那我們必須反對任何企圖向別人否認那些權利的體制。把宗教、文化或傳統當作是虐待人權的理由,那就等於是在歧視受虐待人群,等於是在發佈受害者不配受到人道關懷的信息。

從人權的角度來看,伊斯蘭律法最令人憎惡的方面也許就是它那嚴酷殘忍的懲罰制度。像最好色的窺淫狂那樣,伊斯蘭教法要窺探到隱私生活的每一個方面,如果有任何行為不符合它狹隘的「家庭」可接受的行為標準,那它就會最大程度地使用暴力手段來譴責這種行為。通姦,或者任何有一點不符合的舉動,會遭致鞭打、斷肢或亂石打死的懲罰。同性戀也是禁止的,會受到鞭打有時甚至死亡的懲罰。為增加處刑的殘忍性,它們通常在眾目睽睽下當眾執行 - 作為其他人的一個警示。

後來試圖展現伊斯蘭人權框架跟國際所理解的人權之間-如果不是十分相容的話 -至少有些類似的協議就是1993年在維也納世界人權大會上呈交的伊斯蘭人權開羅宣言。這個宣言給人留下的印象也是覺得被忽略的東西比它所包含的東西更重要。特別一點的地方是它對宗教和信仰自由不提供支持。我們再次引述安伊麗莎白邁耶的話:

伊斯蘭的人權框架 是它們所處的政治背景的產物。它們的伊斯蘭血統是可疑的,而且它們包含的原則並不代表嚴格的學術分析意義上的伊斯蘭根源 相反,它們似乎主要出自於它們的保守派作者對西方社會自由模式的負面反應。

這篇文章是翻譯自NO to Political Islam的在線文章Islam and Human Rights’
http://www.ntpi.org/html/humanrights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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