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以及聖訓如何描述女人的地位?有下列三大要素值得探討。

JEFF SANDERShttps://pjmedia.com/columnist/jeff-san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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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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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ty Images] Woman wearing burqa by a lake.

 

關於女性的地位與角色,伊斯蘭有何教導?對於在伊斯蘭文化中的婦女所該採取的態度,古蘭經與聖訓中提及下列三大內容,並對該信仰文化產生深遠影響。

一、根據古蘭經的教導,女性比男性低等。

參見古蘭經4:34:「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而在同一處古蘭經中,提及要男人責打妻子:「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末,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古蘭經4:34)

而在尤素福.阿里(Yusuf Ali)譯本中,此段被譯為「可以(輕輕地)打她們」。請注意該版本的譯文在括號中加上了(輕輕地)三個字。在阿拉伯原文中並沒有這三個字。我常備感狐疑,一個人如何能夠能在打人時輕輕地。不,該句話說的是「打」她們,如此而已。真沒想到,伊斯蘭的聖書竟然真的命令男人去打他們的妻子。聖經中絲毫沒有這種誡命。打妻子很顯然是安拉真主所同意的事。

聖經教導,男女在本質上是平等的,因為神造他們為平等的人類,而基督也同等地為所有人而受死。「並不分猶太人、希臘人,自主的、為奴的,或男或女,因為你們在基督耶穌裡都成為一了。」(加拉太書3:28)

穆斯林婦女近來已經悄悄地對教內女性低等地位一事提出抗議。例如:許多穆斯林法律學者共有此種普遍理解:遭受強暴的受害者需經四位男性見證人指認,才足以證明其遭受強暴的事實。然而,可悲的是,許多穆斯林(http://muslimgirl.com/6728/do-women-need-to-provide-four-witnesses-to-prove-rape/)卻辯稱古蘭經當中根本沒有這類的教導(https://www.islamicity.org/3012/perversions-of-justice-in-the-name-of-islam/)。

然而,我必須提出下列問題:「如果連古蘭經以及包括伊斯蘭傳統,都未曾教導遭受強暴之女性需要四名證人指認一事,那是再好不過。但千百年以來,有多少穆斯林學者與法律專家們共同持有的此項觀點又從何而來?」在以伊斯蘭信仰為主的國家中,穆斯林婦女很難證明自己遭受強暴,這問題的確存在。各位讀者可以思考這篇關於巴基斯坦把強暴受害者視為罪犯的《紐約時報》報導文章(https://www.nytimes.com/2002/05/17/world/in-pakistan-rape-victims-are-the-criminals.html)。

在PBS(https://www.pbs.org/wgbh/frontline/article/the-stigma-of-reporting-a-rape-in-pakistan/)的另外一篇類似的文章。

2.古蘭經寬容性奴役之暴行。

古蘭經明顯容許,甚至寬容男人蓄養性奴。古蘭經23:5-6表示,他們是保持貞操的,「對他們的妻子或他們所擁有的女奴女俘除外,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不受責備的…」(馬仲剛譯本)古蘭經與聖訓中對穆斯林戰士們重複這些訓示,要他們與女俘虜發生性關係。古蘭經與聖訓的記載如下列這裡(http://www.ncregister.com/blog/william-kilpatrick/is-sex-slavery-sanctioned-in-islam)、這裡(https://www.newenglishreview.org/Joseph_S._Spoerl/Sex-Slavery_and_Sharia_in_the_Islamic_State/)與這裡(https://www.newenglishreview.org/Joseph_S._Spoerl/Sex-Slavery_and_Sharia_in_the_Islamic_State/)所列。

伊斯蘭國(ISIS)、博科.哈拉姆(⸢禁止西方教育⸥)(Boko Haram)、塔利班(the Taliban)以及蓋達組織(Al Qaeda)等伊斯蘭激進組織普遍認為安拉不覺得蓄養性奴是問題,這種想法並非空穴來風。他們很清楚,古蘭經中已清楚教導此觀念,他們想要在征服異教徒的戰爭中貫徹這個教導(https://www.nytimes.com/2015/08/14/world/middleeast/isis-enshrines-a-theology-of-rape.html)。

3.穆罕默德娶了一位六歲娃娃新娘。

古蘭經雖然沒有提到此事,但是聖訓(關於穆罕默德的穆斯林傳統)中卻有提及。穆罕默德在阿伊莎(Aisha)才滿六歲就娶了這個「新娘」。根據聖訓中的無數的記載,當時已經年屆五十歲的穆罕默德竟然在阿伊莎滿九歲時就跟她正式圓房(一個中年男子卻跟年僅九歲的女孩發生性關係,你會怎麼稱呼這種情況?)請看下列聖訓中的記載(https://www.muslimhope.com/AishaNine.htm),以茲佐證。

今日的穆斯林護教學者試圖視而不見,他們稱那只是阿伊莎單方面的說辭,穆斯林也有自由不遵守聖訓中的這些教導。甚至若干人士宣稱阿伊莎跟當年年屆54歲的伊斯蘭先知發生性關係時已經滿12歲了(難道這種說法就比較說得過去嗎?)。或者又說她當時可能已經接近20歲或20出頭歲了。當然他們會這樣說。

若穆罕默德不是娶了一個九歲的娃娃新娘,那麼為什麼今日還有這麼多伊斯蘭國家提出他生平的這段故事為例,叫人仿效之(或容許人這麼做)?世界上有許多穆斯林國家與社群都准許穆斯林跟六七歲的娃娃新娘結婚。在持「恐伊」立場的《華盛頓時報》(https://www.washingtontimes.com/news/2018/jan/4/turkeys-despicable-islamic-ok-9-year-old-brides/)報導中,其曾精確地報導土耳其認同信徒迎娶九歲娃娃新娘的童婚做法。

半島電視台(Al Jazeera)(https://www.aljazeera.com/news/2016/01/pakistan-child-marriage-160118062004700.html)曾經譴責巴基斯坦未能立法禁止娃娃新娘(感謝神,伊斯蘭內也有人看到童婚的邪惡之處!)

請留意,在這則《華盛頓郵報》報導(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national/religion/muslim-clerics-resist-pakistans-efforts-to-end-child-marriage/2014/05/16/c48f9c04-dd25-11e3-a837-8835df6c12c4_story.html?noredirect=on&utm_term=.539ef79bbd32)中,穆斯林教士出面反抗在該國禁止童婚的做法。為何終日恭讀古蘭經與聖訓的這群男性卻反抗這件事,並且希望能持續做下去呢?很明顯的,是他們對他們的宗教經典的詮釋容許他們這麼做。

我們為著那群看出把女性當成被擁有、使用與虐待的次等商品的信仰體系或解經在本質上的謬誤的穆斯林男女感謝神。我們衷心希望所有人都察覺到,我們應當視女性為出自神的受造物、她們富有價值,且與男性平等。

這篇文章翻譯自Jeff Sanders的在線文章⸢What is the Status of Women in the Quran and the Hadith? Three Factors to Consider⸥

https://pjmedia.com/faith/what-is-the-status-of-women-in-the-quran-and-the-hadith-three-factors-to-cons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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