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社會下的民主與伊斯蘭

Ismail Kulakçıoğlu

作者簡介

Ismail Kulakçıoğlu,1964年生。於懷特腓神學院(Whitefield Seminary)及馬丁.布斯神學院(Martin Bucer Seminary)取得學士學位。現在土耳其任牧師,著作包括《聖經裡的什一奉獻》(Tithing and Giving in the Bible),《悔改》(Repentance),《姻親關係》(The Ties of Family and Marriage),與《基督教與伊斯蘭之宣講》(Proclamation in Christianity and Islam)。已婚,育有兩名子女。

看《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民主指數相關研究課題,即可知健康民主制度在乎-「選舉過程和多元主義,政府運作,政治文化,與民權自由」。特別強調出版自由與司法獨立。

常言道,民主源於阿里士多德時代,論者普遍同意當時民主可定義為民權,人民透過國會表達自己,及人民自治;其實要至阿里士多德後許多年的18世紀,才開始從制度上有人民參與管治。我們今天所知民主,是經過許多掙扎才走到今天,且仍尚待掙扎發展。

民主政府很難單從理論及實踐定義,也要看國家架構與功能,憲法與法律,還有其他因素,諸如約定俗成之例,個人偏好,國家恐怖主義,代議政客質素等(須看政客的知識與經驗,使用權力時是否公道);上述種種因素,皆影響基於民權而建立之世俗與民主共和國。

民主世俗政府與人權立法,就算無法解決國民身心靈及社會所有問題,但因尊重法治,往往有利維護基本人權。然而近年有愈多文章說法,稱伊斯蘭教法同樣優秀完全,可供民主和世俗共和國民另一合適和完整的選擇。

伊 斯蘭教法自詡完美,然而將之與民主世俗共和制度比較,即可見無論理論或實踐上,兩者是矛盾的。因為伊斯蘭教法政權否定宗教與信仰自由之基本人權,著重按古 蘭經及伊斯蘭先知穆罕默德之順納及聖訓,行宗教敬拜的禮儀,處人倫關係,並據此在人間建立政權。無論在政治參與、選擇首長、民權自由、出版自由,與司法獨 立等方面,伊斯蘭教法都有違民主,但上述種種是民主之必要。

有穆斯林論者說,「伊斯蘭不強迫人改宗」,然而伊斯蘭教義不論今昔,都與此說不符。伊斯蘭教由古蘭經與順納定義,換言之,信士必須遵守伊斯蘭教法,不守法者俱被視作異端。伊斯蘭又視基督徒和猶太人為宿敵,是妨礙人認識終極宗教的敵對勢力。

近 年有穆斯林作者致力融和伊斯蘭教法與人權立法,他們必須處理若干基本人權議題。以下且引述《伊斯蘭教法的基本權利與自由》(Basic Rights and Freedoms in Islamic Law)一書,該書旨在解釋「伊斯蘭教法之準確與美」,且以此為例,看伊斯蘭教法與民主有何矛盾:

『伊斯蘭教是最終、最神聖宗教,卻不強迫人做穆斯林,也不命信眾迫人改宗。換言之,「宗教並無強迫」。強迫人入教有違宗教與信仰自由,無論世俗法律或伊斯蘭教法皆不容。』(頁128)

『另一點要說的是,信教,包括在宗教信仰自由之內,但這種自由不容人不信。換言之,不信道者,即不能享宗教信仰自由。』(頁129)

『人一旦信伊斯蘭教,若是離教,比如說改皈基督教、猶太教,明言不再奉伊斯蘭教,或是故意提及多神論,即令他排除在伊斯蘭之外;如此,則此人不能享宗教與信仰自由。這種人稱為叛教者(Murtadd),此行為稱叛教(Riddah或Irtidād)。』(頁130)

『先知穆罕默德(願他平安)之聖訓說明,叛教者,在世當處死,「人背棄宗教,必須處死」。』(頁130)

我 必須強調,引這些段落,目的不為攻擊伊斯蘭教;只想說明,就算有抱持寛容態度的穆斯林嘗試融合伊斯蘭與民主,但伊斯蘭制度本身、其內蘊精神,皆認為「宗教 就是伊斯蘭」;據伊斯蘭思想,無論國民在伊斯蘭教法治下,或在有限度民主國家,不奉伊斯蘭者即不容自由表達,也不許實踐其他信仰。

土耳其是 伊斯蘭諸國裡較特別的國家,自1923年起即建立世俗民主共和制,據民權法、所簽訂的普世人權宣言,及歐洲人權慣例擬定憲法及一般法例。然而在土耳其國 內,伊斯蘭阿列維派(Alevites,佔人口20%)、賈法爾派(Jafaris,佔人口3%)與遜尼派穆斯林(佔人口70%)並不平權;基督徒(包括 天主教、東正教、新教徒,共佔人口0.4%)並約二萬猶太人也不與遜尼派穆斯林平權。

土耳其申請加入歐盟後,曾實行「全套民主化改革」,透 過修例賦予非遜尼派穆斯林及非穆斯林額外權利與自由,但政府仍以其他手段壯大伊斯蘭聲勢。比如說,最近基督徒學生可免上伊斯蘭宗教課,但有其他因素令學生 根本無法申請免役,其原因之一,是國民須在身份證上注明宗教信仰。許多學生家長雖已從伊斯蘭改皈基督教,卻在證件上保留穆斯林身份,怕不再受政府保護,怕 找不到工作,或在職場受壓;結果他們的子女雖然過基督徒生活,在學校卻必須上伊斯蘭教育課。此外,近年來,自從伊茲尼克(Iznik)及特拉布宗 (Trabzon)兩地的聖蘇菲教堂給改成清真寺後,當地基督徒承受心理壓力更大。

且看伊斯蘭原初文獻(古蘭經、順納、與伊斯蘭先知言行 錄),伊斯蘭諸國實施伊斯蘭教法之情況,並伊斯蘭教士要求在民主社會實施伊斯蘭教法等舉措,即可知無法與伊斯蘭談人權和宗教信仰自由。或者應該說,以穆斯 林為主的土耳其之所以稍享民權,乃源自基於人權慣例(應說是歐盟條例)所立之民權法,而非因伊斯蘭主義思想。

 

資料來源

Armağan Servet. İslâm Hukukunda Temel Hak ve Hürriyetler. Diyanet İşleri Bşk. Dini Yayınlar Genel Müdürlüğü. Ankara, 2011

Kulakçıoğlu İsmail. Hristiyanlık’ta ve İslamiyet’te Tebliğ Nedir? İlahi Hukuk İncil Öğretisi, İslam Hukuku ile İnsan Hakları Hukuku Arasında Genel Bir Karşılaştırma. Yeni Anadolu Yayıncılık. İstanbul, 2016

http://www.sudestada.com.uy/Content/Articles/421a313a-d58f-462e-9b24-2504a37f6b56/Democracy-index-2014.pdf (07.1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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