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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罕默德與同性戀者

分類:文章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穆罕默德和同性戀

James M. Arlandson

了解古蘭經和聖訓(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言行錄)的傳統派穆斯林認為伊斯蘭的律法或者說沙里亞為所有社會表達了最高最好的目標。它是安拉的旨意。

1998年2月,曾統治阿富汗人的塔利班政權對三個犯雞姦罪的男子處以這樣的懲罰(http://www.rawa.org/handcut.htm):

星期三,塔利班政府下令在阿富汗的南部城市坎大哈處死三名犯雞姦罪的男子。他們被命令活埋在一堆石頭下,一輛坦克還推倒了一堵牆壓在他們正上方

如果他們能夠存活30分鐘並且當石頭被移走的時候還活著的話,那他們就可以撿回一條命。

有簡單和明確的理由說明處死同性戀者在當今是錯誤的,但塔利班政府從哪裡得到的這種將一堵牆推倒在犯人身上的懲罰?而且,文章還報導說宗教警察正在對一個犯通姦罪的婦女進行奮力鞭打的同時,一位發言人高喊著口號「感謝真主,我們是真主的追隨者,不是西方的追隨者。」這位篤信的穆斯林了解這更深的屬靈的衝突 - 兩種宗教體系在起作用。

在它1991年的憲法中,伊朗採納了雞姦罪處以極刑的法律(http://www.ilga.info/Information/Legal_survey/middle east/iran.htm)。憲法第108-113款說:

雞姦行為是一種犯罪行為,行為雙方都要受懲罰。如果當事人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而且是出於自願的﹔那就要處以死刑的懲罰;處死的方式由沙里亞的法官來判定。

後面的憲法摘要說如果犯人悔改了,法官可以免除其刑罰。但這種刑罰應不應該在第一個地方出現呢?伊朗憲法中這種極端法律的根源是甚麼?

2005年4月7日,據報導說(http://www.sodomylaws.org/world/saudi_arabia/saudinews040.htm)沙特阿拉伯判決了100多位有「同性戀行為」的男子有期徒刑或鞭刑。

大概在326日那天,吉達一法院在拒絕辯護律師到場的情況下進行了一次封閉式的開庭,分別判決31名男子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於未被報導披露的犯人,則判處每人200下的鞭刑。另有四人被判兩年監禁和2000下的鞭刑。警方釋放了70多名不久前初次被捕的男子﹔沙特媒體的報導暗示說與政府的個人接觸為他們爭得了利益。然而,在43日的時候,警方又傳喚這70名男子重回當地警局,並通知說他們已被判處一年的徒刑。

因為「同性戀行為」就要被逮捕和監禁並/或鞭打嗎?為甚麼?這些激進的判決脫離了伊斯蘭嗎?

對同性戀者處以死刑、鞭打和傾倒牆壁在其身上的懲罰來自於可靠的聖訓和後來的伊斯蘭律法條文。它們名正言順。死刑和鞭刑可能還出自於古蘭經本身。

為了解釋這些極刑是如何被植入伊斯蘭的,而基督教又是如何提供更好的解決方案的,本文將分成三大部分來論述:伊斯蘭,基督教和應用,包括補充材料。

主要的「伊斯蘭」部分將再細分成三個部分:古蘭經、聖訓、和正統的律法條文。當我們在分析古蘭經的時候,我們也會提供有關目標經文的一些歷史和文化背景,以避免來自於穆斯林護教者(辯護者)那標準的反身的「脫離背景」的辯護。

主要的「基督教」部分也將細分成四個部分:討拉特、耶穌如何執行律法、耶穌如何寬恕性犯罪、早期教會如何跟隨耶穌。

我們在分析完這兩宗教在同性戀問題上的看法之後,將把我們的發現應用到當今社會中來,這就是第三大部分,包括補充材料。


伊斯蘭

伊斯蘭將同性戀視為犯罪而不是罪。這是最好的政策嗎?

古蘭經

這一部分當中我們來分析兩段古蘭經經文,這兩段經文就是後來的聖訓(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基礎,也是教法學家還有法律學者考慮如何懲罰同性戀者的判斷基礎。然而,如我們將看到的,古蘭經對同性戀在法律懲罰方面的態度是不明確的,但在其道德方面的譴責則是明確的。

古蘭經780-84

當穆罕默德在遷徙之年即公元622年之前還居住在麥加的時候,他還似乎沒有頒佈對同性戀者的一個正式懲罰。然而,他經常講述有關居住在所多瑪的魯特(羅得)的故事。代表麥加章的第七章是在麥加晚期啟示的,但學者們很少有信心確定古蘭經麥加章節的精確日期。

無論如何,對穆罕默德在麥加這段時間的這個總的評述是毋庸爭議的:他在麥加人的手下經歷著嚴重的迫害,所以他警告他們將來會受到神的審判。在他從前派遣使者警告他們之後,如果安拉以死和毀滅對他的敵人相報復,那他就可以審判麥加人,因他們反對最好的最後的先知 - 穆罕默德。古蘭經7:80-81和84寫道:

[780](我確已派遣)魯特,當時他對他的宗族說:「你們怎麼做那種醜事呢?在你們之前,全世界的人沒有一個做過這種事的。[81]你們一定要舍婦女而以男人滿足性欲,你們確是過分的民眾。[84]我曾降大雨去傷他們,你看看犯罪者的結局是怎樣的。(Maududi, The Meaning of the Quran,卷2,45頁)

 

總的說來,這段經文譴責同性戀是因為它「違反了自然的界限」。對所多瑪居民的懲罰是暴風雨,「我曾降大雨去傷他們」,這是以創世記第18章和19章為基礎的懲罰。古蘭經11:82和15:74說乾土傾降所多瑪。從這些和其他一些有關魯特的古蘭經經文和一些聖訓章節(聖訓就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錄)出發,律法學者們便提出了對雞姦罪的懲罰方案,我們將在下面的「正統的律法條文」部分探討這個問題。

如果讀者想看到古蘭經7:80-84的其他翻譯版本,他們可以登錄這個網站http://quranbrowser.com/, 輸入關鍵詞,比如7:80-84。數字7代表章數,80-84代表經文的節數。這裡是其他一些描述魯特和雞姦者的經文,它們的主要意思跟7:80-84相重疊:11:77-83; 15:61-77; 26:165-173; 27:54-58; 29:28-30。所有這些經文都譴責雞姦是一種罪,並告知藉著真主至高無上的行為所多瑪這個罪惡之地將被毀滅。即使這些段落沒有明確地在法律背景上規定如何懲罰同性戀者,但穆斯林教法學家卻有神的許可去施加人類的刑法給同性戀者,特別是當判決還包括聖訓的時候。

古蘭經4:15-16

古蘭經4:15-16的含義引發了許多的爭論。我們首先分析其歷史和文學的背景。我們上面用到的古蘭經翻譯本的作者賽義德阿拉阿布毛杜迪(Sayyid A’La Abul Maududi,卒於1979年)是一位巴基斯坦籍的印度人,他不遺余力地企圖通過伊斯蘭促進會(Jamaat-i-Islami Party)來在巴基斯坦建立一個神權國家。他是受高度尊敬的傳統派經註家,他說這一章,本身的標題為「婦女」,是在不同的時期被啟示的,但仍然在公元625年至626年這個時間段,是在穆罕默德已經遷往的麥地那啟示的。他面對反對者和逆境正在建立他的穆斯林公社,雖然伊斯蘭設法戰勝它們。經文34節符合經文1-35節的框架,這些經文都是為家庭制定具體的條規。例如,在625年穆斯林陣亡了許多將士的吳侯德戰役之後,穆罕默德說孤兒的財產應該交還給他們,不要用壞的東西換取他們好的東西,這意味著要公平恰當地處理他們的財產(1-6節)。他還討論了財產繼承方面的條規,比如一個兒子分得的財產等同於兩個女兒的份,或者丈夫應該繼承他妻子一半的財產,除非他們有孩子,如果有孩子,他就只能繼承四分之一的財產(11-14節)。

現在我們轉到我們的這兩節目標經文。MAS Abdel Haleem的翻譯如下:

4:15 If any of your women commit a lewd act, call four witnesses from among you, then, if they testify to their guilt, keep the women at home until death comes to them or until God gives them another way out. 16 If two men commit a lewd act, punish them both; if they repent and mend their ways, leave them alone—God is ready to accept repentance from those who do evil out of ignorance and soon afterwards repent: these are the ones God will forgive. (The Qur’an, Oxford UP, 2004)

(中文大意:4:15你們的婦女,若作醜事,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證;如果他們已作證,你們就應當把她們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 或真主為她們開闢一條出路。16你們的男人,若作醜事,你們應當懲罰他們倆;如果他們倆悔罪自新,你們就應當原諒他們倆。真主只赦宥無知而作惡,不久就悔罪的人;這等人,真主將赦宥他們。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15節經文是指男跟女的性犯罪還是指兩女的同性戀?15節經文是不是指男跟男的性關係?各人有各人的說法。然而,Haleem對16節經文的翻譯說如果兩個男人做了淫穢的醜事,暗示說同性戀,那他們就要被懲罰,但這樣的翻譯仍然比較模糊。

由沙特皇室家族資助的Hilali和Khan的譯本對這兩節經文的翻譯增加了包含在阿拉伯語版裡的附加性註釋,但原文並沒有這樣的註釋:

4:15 And those of your women who commit illegal sexual intercourse, take evidence of four witnesses from amongst you against them; and if they testify, confine them (i.e. women) to houses until death comes to them or Allah ordains for them some (other way). 16 And the two persons (man and woman) among you commit illegal sexual intercourse, hurt them both . . . (The Noble Qur’an, Riyadh: Darussalam, 2002)

 

(中文大意:4:15你們的婦女,若作了非法的性交,你們當在你們的男人中尋求四個人作見證;如果他們已作證,你們就應當把她們(即婦女)拘留在家裡,直到她們死亡, 或真主為她們開闢(其他的道路)。16你們的兩個人(男人和女人),若作了非法的性交,你們應當懲罰他們倆…)

對於犯了非法性交罪的婦女,15節經文的這個翻譯跟Haleem的翻譯是一樣的。她們是跟男人犯的罪還是跟女人呢?但這裡的翻譯將16節經文解釋成是出現在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的性行為。

對於同樣的經文,兩位卓著的經註家卻得出了不同的結論。

毛杜迪說古蘭經4:15-16跟同性戀行為沒有任何關係,這暗示說穆罕默德並沒有遇到這種正常生活之外的在異常環境下才被發現的違背自然的罪。毛杜迪指出,先知死後,他的門弟子或者說他親密的追隨者從來沒有參考這些經文來判決同性戀罪行((The Meaning of the Qur’an,卷1,317頁,note 24)。

另一位經註家賽義德庫特布(Sayyid Qutb)是現代聖戰主義運動的教父,因涉嫌企圖推翻埃及政府而於1966年被處死。在題為「根除性罪惡的第一步」(錯誤地預示說在一開始就根除是可能的﹔見他的下一部分,「一個道德完美的社會」)這個部分當中,他同意說15節經文中的這兩個婦女是跟男人在作淫蕩之事 - 這就是說,他沒有說她們是女同性戀者-但16節經文中的這兩個行淫之事的男人是同性戀者(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7-72頁)。

所以,根據毛杜迪和庫特布的說法,比較混亂的條規是經文16節(同性戀罪),但不是15節(異性戀罪)。清楚的是古蘭經裡常有的一個聲稱,但在這種情況下它是不真實的。經註家在重要話題上意見不一是一回事,但在麥地那只有兩節經文對待的是同性戀的話題,穆罕默德常常在麥地那為性醜事制定法規 - 但在古蘭經4:15-16中沒有提供清楚的指引。

最後,15節的末尾說男人應該將犯罪的婦女拘禁在他們的家中 - 父權制阿拉伯社會的一種家庭軟禁 - 直到死去或安拉提供另外的道路。庫特布正確地指出這些條款表現出一種過渡性的規定,因為「直到真主為她們開闢另外的道路」(Haleem)這句話是開放式的。這也是毛杜迪和庫特布認同的地方(Maududi,卷1,317頁,note 26; Qutb, 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8-71頁):古蘭經24:2廢除或取消了古蘭經4:15-16)。應該提起的是24:2說那些犯zina罪或者說性淫亂(本節經文通常被理解為是通姦或婚姻外的性行為)的人應該受鞭打的懲罰(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flogging.htm) 。被許多學者認為跟24:2相關聯的可靠的聖訓說奸夫和淫婦應當用石頭打死。但如果我們將古蘭經24:2與它對性淫亂(zina)的具體懲罰隔開來看,那法官就可以選擇鞭打同性戀者,雖然說同性戀是一種特殊的情形,因為它在伊斯蘭律法裡被看作是一種另類的反自然的性行為。

庫特布引用了一則聖訓表明穆罕默德是如何接受到古蘭經4:15中這個「另外出路」的啟示的:

每次有啟示從天上降示給先知的時候,先知的面部常常會有所感應。他的面部表情會有改變,而且看起來很不安的樣子。有一天,在他領受完啟示並恢復了面部表情之後,他說:「向我學習吧。真主已經為他們開闢了另外的出路,不管犯淫亂罪的是已婚的男人還是已婚的女人或是未婚的男人和未婚的女人。對於已婚的男女,一百下鞭刑再加石刑﹔對於未婚的男女,一百下鞭刑外加流放一年。(卷3,69-70頁;參見穆斯林聖訓,卷三,911頁,第4192)

所以說,「另外的出路」並不是通向寬恕和復原,而是鞭打和石擊。穆罕默德將性醜惡提昇為犯罪,這意味著它必須用對待盜賊(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hands_off.htm) 和攔路搶劫者(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crucify.htm) 那樣的刑法來懲罰。這個政策是被誤導了的 - 不管它是不是來自神的啟示,雖然庫特布的這段文字暗示說它是來自於屬靈世界,但這個信仰還是值得懷疑的。然而,古蘭經24:2並沒有像這樣清楚地處理同性戀問題,所以後來的穆斯林教法學家在制定懲罰這種「犯罪」的條規的時候必須以一般的古蘭經原則和問題變得更清晰的聖訓為基礎。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一部分。古蘭經沒有規定處理同性戀問題的明確方式。這本聖書在講魯特的故事時譴責同性戀行為,這個故事是在麥加時期講的,但在麥地那時期啟示的古蘭經4:15-16是唯一提到這個問題的經文,似乎要對這個罪拿出最終的處理方案,但它還是如此的含糊其辭,以至於穆斯林學者對它的意思不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這同穆罕默德說古蘭經為生命提供完全的指引這個一貫的聲稱相矛盾。在人類性行為的這個主要領域裡,穆斯林聖書的論述有所缺乏。所以現在我們必須轉到事情不那麼含糊的聖訓裡尋找答案。

要得到更多關於古蘭經4:15-16及其同性戀方面的信息,請看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Responses/Menj/homosexual.htm) ,並注意文章的四分之三處的部分。

聖訓

聖訓就是古蘭經之外的穆罕默德的言行記錄。最可靠的四大聖訓收集者和編輯者是布哈里(Bukhari,卒於公元870年),穆斯林(Muslim,卒於公元875年),艾布達伍德(Abu Dawud,卒於公元875年),和布哈里的學生提爾密濟(Tirmidhi,卒於公元892年)。古蘭經和聖訓是後來律法條規的基礎。但在同性戀問題上,古蘭經是不明確的,所以聖訓在這方面更加清晰地指引著伊斯蘭。

據信當穆罕默德出口詛咒某人的時候,它會變得如此靈驗和有效力,以至於它可以攜帶永遠的詛咒 - 或者至少它可以讓它的承受者被逐出穆斯林社群,他的頭上將懸著火獄的信號(見古蘭經9:30)。在這部由布哈里編輯的聖訓中記載說穆罕默德詛咒過女人氣的男人和男人氣的女人,而且這則聖訓是由穆罕默德的堂弟高度可靠的聖訓傳述者伊本阿拔斯(Ibn Abbas)傳述的:

據伊本阿拔斯的傳述:先知詛咒過女人氣的男人和那些呈現男人樣子的女人。他還說:「把他們趕出你們的房子」。他把這樣一個人趕出去了,歐麥爾(穆罕默德的一位主要的門弟子)也把如此這般的人趕出去了。(布哈里聖訓,卷八,第6834條﹔另見卷七,第5885和5886條)

所以,女子氣的男人和男子氣的女人受到詛咒並被趕出早期的穆斯林社群。這些男人可能不是同性戀者,但可能失去了他們對女人的性衝動或性慾。不管哪一種情況,拒絕而非拯救仍然是穆罕默德指引下的早期伊斯蘭的規則。

公元630年,當穆斯林的軍隊正奮力或準備攻佔塔伊夫(Ta’if)城的時候,穆罕默德聽到一個女人氣的男人正在談論俘獲一個男人的胖女兒作為包辦婚姻,於是同樣的拒絕再次發生。先知回應說:「這些(女子氣的男人)永遠不該進入你們(女人)」的房子。這就是說,穆罕默德的妻子們不應該與女子氣的男人有任何交往(布哈里聖訓,卷五,第4324條;另見卷七,第5235和5887條)。

以彙編者名字命名的達伍德聖訓集是另一部可靠的聖訓集。伊本阿拔斯敘說了下面這樣一件事情,是關於早期的伊斯蘭和穆罕默德對同性戀者的懲罰的:…「如果你發現有人做像魯特那裡的人所做的那樣的醜事,那就殺了當事的雙方」(卷三,145頁,第4447條)。

這則聖訓的下一則說一個犯雞姦罪的未婚男人應用石頭砸死:「伊本阿拔斯說:如果一個未婚的男人做雞姦的醜事時被抓,那他將被石刑砸死」(卷三,145頁,第4448條)。

所以,達伍德聖訓集中的這兩段聖訓遠不只是如我們在布哈里聖訓集中看到的那樣拒絕和流放同性戀者或性犯罪者。相反,伊本阿拔斯說,穆罕默德和早期的穆斯林公社命令處死他們。

聖訓彙編者提爾密濟重複伊本阿巴斯的傳述:「伊克里邁根據伊本阿拔斯的傳述說,真主的使者(穆罕默德)說:『如果你發現有人做像魯特那裡的人所做的那樣的醜事,那就殺了當事的雙方。』」(記載於《米什卡特‧麥薩比哈聖訓集Mishkat al-Masabih》,翻譯James Robson,卷二,763,規定的懲罰篇)。

在同樣的《米什卡特‧麥薩比哈聖訓集》中,發現包含其他聖訓集的一個摘要說犯同性戀罪的人其懲罰是被燒死和投擲重物到他們身上:

伊本阿拔斯和艾布胡萊賴傳述:真主的使者說:「行魯特族人那样丑事的人當受詛咒」。在一個版本中 … 據伊本阿拔斯講,阿里(穆罕默德的堂弟兼女婿)令兩個人處以火刑,而且艾布伯克爾(穆罕默德主要的門弟子)還下令將一堵牆推倒在他們身上。(卷一,765頁,規定的懲罰篇;參見毛杜迪經註,卷二,52頁,註釋68)

在本文的導言部分,有新聞報導說塔利班組織將一堵牆傾倒在兩個同性戀者身上(http://www.rawa.org/handcut.htm)。現在我們知道了他們是從哪裡得到的這種殘忍的非比尋常的懲罰方式的。所以說,塔利班組織對我們來說看起來非常極端(他們也確實如此),但他們也只不過是在遵循早期的伊斯蘭。因此,既然這種極端主義來自於原始的伊斯蘭本身,那這些洞悉他們自己宗教的傳統派穆斯林為甚麼今天想去改革呢?改革甚麼呢?忽視他們的宗教核心嗎?認知的衝突或精神的震動將會過於強烈。

最後,現代的一位穆夫提(教法學家)哈馬達尼(Muhammad Aashiq Illahi Muhajir Madani)寫了一本書叫做《有關聖古蘭經的一些啟發性的討論Illuminating Discourses on the Noble Quran》,第二版,翻譯者和編輯者: A. H. Elias,((Karachi: Pakistan, Zam Zam, 2003)。在他對古蘭經4:15-16的註釋中,他公開解釋說這兩節經文論及的同性戀問題,所以他提供了兩段他認為可靠的有關懲罰同性戀者的聖訓(卷二,365-369頁)。

這個早期的條規重複了那個說同性戀者必須火刑燒死的聖訓:

對於處死這些人(同性戀者)的方式問題,艾布伯克爾在跟阿里和其他薩哈巴(Sahaaba,穆罕默德的直傳弟子)商議之後,裁定他們要被火燒。

穆夫提哈馬達尼的下一個引文說犯同性戀罪行的人應當經受這可怕的懲罰(參見毛杜迪經註,卷二,52頁,註釋68):

伊本阿拔斯規定他們當從最高的山峰頭向下地被扔出去。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Memri TV)網站上有一個顯示一位現代學者聲稱同性戀者應該被扔下懸崖的視頻片斷(http://memritv.org/View.asp?P1=674)和字幕文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674) 。現在我們知道了他是從哪裡得出的這種主張 - 從早期的伊斯蘭和穆罕默德的堂弟伊本阿巴斯那裡。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部分。這些聖訓顯示性別傾向不符合常規的人(女人氣的男人和男人氣的女人)和同性戀者不但在伊斯蘭社會裡不受歡迎(那是一個宗教的特權),而且他們還要被處以刑罰。聖訓的懲罰範圍從排斥和流放到用極其可怕的方式處死,比如石頭砸死,活活燒死,或從高處拋下。這裡應該重申的是,如果後來的伊斯蘭法官遵循古蘭經24:2為zina(性淫亂)給出的那種懲罰的話,那他們可以鞭打同性戀者一百大鞭。事實上,他們會根據情況施加某些或全部的這些刑罰,如我們現在將在下一部分看到的那樣。

正統的律法條規

沙里亞(Sharia)就是根植於古蘭經和聖訓的伊斯蘭律法的總稱;菲格海(fiqh)的意思是解釋和應用這種律法的學科,是由符合資格的伊斯蘭法官和法律學者來做的工作。在西元632年穆罕默德死後的頭兩個多世紀以來,出現了四個主要的遜尼派教法學派,分別是由這四位學者創立的:馬立克(卒於西元795年),居住於阿拉伯半島的麥地那;艾布哈尼法(卒於西元767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庫法;沙斐儀(卒於西元820年),大部份時間居住於阿拉伯半島的麥加,但埋葬在埃及的開羅;伊本罕百里(卒於西元855年),居住於伊拉克的巴格達。他們的法律見解和條規都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基礎的。我們來考查一下這些學派的某些觀點。

毛杜迪記載道沙斐儀親自說過「雞姦行為的雙方當事人都應被處死,不論結婚與否」(卷二,52頁,註釋68)。

然而,沙斐儀學派後來的發展在懲罰同性戀罪行的問題上產生了分歧。中世紀的簡明律法書籍《遜尼派沙斐儀學派法典》(A Sunni Shafi Law Code翻譯:Anwar Ahmed Qadri,拉合爾:Sh. Muhammad Ashraf, 1984)說「雞姦和人獸性交的犯罪行為等同於zina(通姦,亂倫或強姦)」… (118頁)。一腳註說「法律上的刑罰(對奸夫的刑罰是石刑)應該不可避免」,但「公認的觀點是採取酌定刑(tazir,塔吉爾,由教法官自行裁定適當量刑)」(118頁)。所以懲罰的範圍從石刑到法官的任意定刑,可能將減至鞭刑。

也是在中世紀編撰的另一部沙斐儀學派的律法書《旅行者的依靠:伊斯蘭神聖律法的經典手冊Reliance of the Traveler: A Classic Manual of Islamic Sacred Law》(rev. ed., trans. Nuh Ha Mim Keller, Beltsville, Maryland: Amana, 1994)說倘若同性戀者(不管男女)已經達到了青春期年齡,心智健全,而且出於自願的話,那對他們(她們)必須施以石刑的懲罰,「不管這個人是穆斯林還是隸屬於伊斯蘭國家統治的非穆斯林,也不管他是不是已經離開了伊斯蘭」(610頁,o12.1)。一個額外的條件就是這個人是否可以保持貞潔(在一個合法的婚姻裡)。所以說,這部律法書限定了法官必須施加石刑處死犯人,不像《遜尼派沙斐儀學派法典》那樣允許法官自行決定。

毛杜迪還記載了另一類觀點,說「(雞姦罪)的懲罰跟(zina)的懲罰一樣,也就是對未婚者一百大鞭外加流放,對已婚者石刑處死」(卷二,52頁,註釋68)。有些學者將流放重新解釋為監禁。

至於艾布哈尼法,毛杜迪說他的觀點認為「應該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給犯人一種警戒性的懲罰」(卷二,52頁,註釋68)。警戒性的懲罰意思就是它必須當眾公開執行,以起到警戒威嚇他人的作用。但很明顯,法官可以自行裁決確定具體的懲罰方式。

馬立克頒佈的法令更加直截了當:「馬立克 … 問伊本希哈布該怎樣處理犯了雞姦罪的一個人。伊本希哈布說,『他當被石擊死,不管他是否已合法結婚(muhsan)』」。不管他的婚姻狀況,犯了雞姦罪的人都必須被石擊死 - 不可留有憐憫之情或可減輕罪行的情況。(Al-Muwatta of Imam Malik ibn Anas: The First Formation of Islamic Law,修訂翻譯,Aisha Bewley, Inverness, Scotland: Madina Press, 1989, 2001,346頁,41.1.11)。

我們來總結一下這一部分。教法學派之間各有分歧。比石刑更輕一點的酷刑比如鞭刑可以根據法官的裁決而生效。但有時候的懲罰是石刑處死。似乎有些學派已經弱化了先知和他的門弟子在聖訓中的清楚榜樣。他們命令以石擊死罪犯,從高處扔下摔死罪犯,或傾倒荒廢的建築軋死罪犯。這表明古蘭經的混亂或者說不清晰的法令滑進了後來的律法條規裡。與這種情況相反的是亂倫和通姦或者說zina的情況,根據聖訓,通姦罪最小的處罰是鞭打,最大的處罰是石刑。法官對zina的判決多了很多的明確性,因為古蘭經在這方面也更加明確。然而,對雞姦罪的判罰就不是這樣了。

在離開「伊斯蘭」這個主干部分之前,上面的這三個分支部分可以濃縮為這個簡單的結論:伊斯蘭把同性戀者當成罪犯來對待,並且力圖通過威嚇、鞭打和死亡等外在的手段來改變他們。這一點可以在賽義德庫特布對古蘭經4:15-16的兩個註釋部分中清楚地看到,這兩部分的標題分別為「根除性罪惡的第一步」和「一個道德完美的社會」(In the Shade of the Qur’an,卷3,68-71頁)。這個目標看起來很崇高,但實際上它是有害的。沒有哪個社會可以取得道德上的完美,即使由嚴肅、刻薄和有超常能力的宗教精英和正人君子來管理也不可能達到完美。所以這個政策和目標是完全誤導人的。它沒能夠了解人性。


基督教

根據傳統和聖經的基督教,性罪,尤其是同性戀,不是犯罪行為,只是一種罪。基督教和伊斯蘭在這個問題上的不同觀點導致了處理同樣的不道德的性行為時採取了不同的政策。

律法書(討拉特)

有必要解釋的是聖經的歷史和文化背景,尤其是在看待能引起情感反應的經文時更需要了解其背景,比如下面利未記中的兩段經文。修正主義解經家有時會辯論說律法書(討拉特)中有關同性戀的經文是有文化局限性的,或者說只有在廟妓淫亂的背景下才成立;所以,這些經文並不是一概反對同性戀。確實有些關於同性戀的經文是在廟妓淫亂的背景下出現的(申命記23:17;參見民數記25:1-16;列王記上14:24),但不是所有的經文都是這樣。

聖經在這節經文中說道:

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未記18:22)

這句經文是在聖潔法典或作聖潔律法裡出現的,尤其是十八章和二十章。第十八章將道德視為有普遍適用性的東西。除了22節之外,還有其他經文告誡古希伯來人不要與他們的兒媳婦(經文15節)和他們兄弟的妻子(經文16節)發生性關係,也不要與他們鄰居的妻子苟合(經文20節)。這一章結束時的經文勸戒人們不要隨從他們將繼承的迦南地那裡的先前居民的惡俗(經文24-29節)。最後的這些經文可以很容易地解釋為任何地方的人的惡俗都不要隨從。因此,這一章當中沒有出現各種儀式、禮節、節日和帳幕,所以它的道德規範可以普遍適用。

第十九章只有少數幾節討論獻祭(5-8節,22節)和收割(9節,23-25節)的經文,但這37節經文大部分都是針對普遍的情況而言的。例如,人們不要偷盜,不要說謊,不要彼此欺騙(11節);他們不可欺壓他們的鄰舍,不可拖欠收割工人的工價(13節);他們不要從心裡恨他們的弟兄(17節);他們不可虐待與他們共居一地的外國人(33節)。很明顯,這章中絕大多數的經文也是具有普遍主題的。所以,如果社會選擇應用它們的話,它們有普遍的適用性。

因此,這兩章並不屬於文化限定的男性廟妓或臨時性的儀式、禮節和動物祭祀這樣的背景。相反,它們可以跨文化應用,因為所有社會都將從中受益。所以,根據聖潔法典來看,同性戀是一種罪。

最後,第二十章列舉了對各種罪的處罰。這節經文說同性戀者應該被處死: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未記20:13)

問題是:這種苛刻的懲罰適用於今天的世界嗎?它有普遍的適用性嗎?

耶穌是如何成全律法的

耶穌來是要成全律法(討拉特)的,不是來破壞或廢掉它的(馬太福音5:17)。祂至少以三種方式來成就它,但我們在這裡看到的這種方式取走了律法的嚴厲懲罰。這有益於所有的社會,尤其是當今社會。

耶穌為我們的罪把所有懲罰擔當在自己身上,祂就是通過這樣來成全律法的。律法書(討拉特)對每一具體的罪都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方式,但祂在十字架上的死滿足並勸解了因我們的罪而讓神產生的憤怒 - 這就是基督教的救贖教義。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基督徒才永遠不會放棄這個教義並且一定會全力抵制穆罕默德所說的基督從未死在十字架上的這個奇怪言論(古蘭經4:157)。(想了解更多穆罕默德的奇怪言論,請看這些文章,文章1: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odd_claims.htm, 文章2: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Shamoun/crucifixion.htm) 。穆罕默德的信仰是完全讓人誤入歧途的。基督的死是神給我們的禮物。我們被拯救,我們正在通往天堂的路上,不是基於我們自己的事功,而是基於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善功。因此,那些信基督的人不必為他們的罪付出懲罰的代價。

因此,同性戀者不應該因他們的罪而被處死是件當然的事情了。整個新約從頭到尾都在說所有的性罪惡都是始於內心,只能通過改變內心來治癒。這就是為甚麼耶穌和神啟的新約作者們經常寫到聖靈居於內在的大能(馬太福音1:18;3:11;路加福音11:13;約翰福音20:22)。祂住在他們中間使他們能夠在愛裡運行,這就成全了律法(馬太福音23:37-40;羅馬書13:10)。相比之下,穆罕默德律法的一個主要問題是扭曲了受祝福的聖靈教義,在伊斯蘭神學裡聖靈被簡化為天使長吉卜利里(加百列)。根據這個教義看來,穆斯林享受不到如耶穌基督和新約所描述的那樣聖靈在他們裡面的運行,所以他們不得不依靠他們自己的努力來成全穆罕默德的舊約/新約律法。

為甚麼穆罕默德重新設定了討拉特中的懲罰規定,這也許就是一個主要的因素。作為純粹的一個人類使者(古蘭經3:144),他不能派遣聖靈進住人們的心裡,所以他們不能夠從裡到外地徹底被改變。另一方面,作為神永恆的兒子,耶穌事實上確實能派遣聖靈進住每一個尋慕祂的人的心裡,現在他們有了能力可以從裡到外地被改變。

欲了解更多耶穌如何成全舊約的信息,請點擊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fulfilled.htm)。

耶穌是如何寬恕性罪惡的

耶穌從來沒有遇到過同性戀的問題,這是如此地偶然,只是因為在祂地上三年的事奉期間,這個問題從來沒有出現過。但作為一個守法的猶太人,祂了解討拉特,所以祂應當宣佈說同性戀是一種罪惡。祂明確地說一般的性墮落和特別的通姦都是罪(馬太福音5:27-28和15:19),這跟討拉特的觀點一致。祂還認可了伊甸園裡男性和女性的結合模式(馬太福音19:4-6和馬可福音10:6-9)。這是社會的標準:「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馬太福音19:6和馬可福音10:9)。所以神將男性和女性結合在一起。

雖然耶穌從來沒有特定地遇到過同性戀的問題,但我們很清楚地知道祂是如何處理通姦和賣淫問題的-其他兩種性罪惡,雖然同性戀群體可能會反對這樣的對比。祂寬恕了通姦被抓的婦女(約翰福音8:1-11)。(見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flogging.htm),找到「耶穌如何寬恕性罪惡」部分」。)對於妓女,祂允許他們悔改後進入祂的國。當祂在耶路撒冷的時候,祂遇到了祭司長和長老,他們圍著他問一些反對的問題。馬太福音21:31說:「耶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稅吏和娼妓,倒比你們先進神的國」。不必說,耶穌選擇兩種特別令人討厭的罪人算作額外的義人。

但在進入神的國之前,首先妓女們必須獲得對她們罪的寬恕和被拯救 - 或者說藉著聖靈從內到外得到潔淨。有一天一個叫西門的法利賽人邀請耶穌到他的大房子裡用餐。突然一個「有罪的女人」(註:當地的妓女)跌跌撞撞地闖進讌會,用她的眼淚洗耶穌耶穌的腳,又用她的頭髮把它們擦掉,然後在祂腳上倒油。這個法利賽人變得很憤慨,心想如果耶穌真的是位先知的話,祂應該知道是誰在動祂,而且不會允許她這樣做,因為她是一個不潔淨的人。耶穌向他指出說西門沒有用好客的習俗來款待祂,但這個有罪的婦人卻這樣做了。「於是對那女人說,你的罪赦免了。同席的人心裏說,這是什麼人,竟赦免人的罪呢。(這是新約中另一處對耶穌神性的暗示。)耶穌對那女人說,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的回去吧」(路加福音7:48-50)。

這段真實的敘述表明耶穌沒有命令去窮追並抓捕妓女和其他性犯罪的人,也沒有下令要鞭打或活活燒死他們,即使這個妓女住在聖地以色列,即使討拉特明確地說妓女必須用火將她焚燒(利未記21:9)。相反,耶穌看到的是他們的內心,看到的是「一顆未雕琢的磚石」。祂知道用祂的愛和大能,藉著聖靈,所有各類的性罪人都可以得到改變。耶穌也向同性戀罪人宣傳了同樣的信息。性罪惡只是一種罪﹔在耶穌引領的新拯救時代它不是一種犯罪。

這種愛與寬恕跟穆罕默德的律法形成了顯明的對比。雖然古蘭經裡有些經文確實論到了悔改的事(古蘭經4:16-17, 5:34, 5:39, 24:5),但伴隨它們的經文似乎總是說施予鞭刑或砍斷手腳,或十字架釘死,或家庭囚禁,或死亡(古蘭經4:15, 5:33, 5:38, 24:2)。古蘭經將許多罪定義為犯罪,所以必須施加嚴酷的民事處罰。在這方面,古蘭經隨從了討拉特,是以一種任意的扭曲的方式隨從。

然而,在一十四萬年,既耶穌降臨領導我們走更好的道路之前,神這樣做是一回事,但在耶穌降臨600年之後,對一個自封為人類使者(古蘭經3:144)的人來說,這樣做就是完全另一回事了。祂推動社會前進﹔穆罕默德拖著社會倒退。

早期的教會是如何跟隨耶穌的

儘管耶穌沒有直接遇到同性戀罪的問題,這是事實,但當新的「耶穌運動」和平地而非軍事征服地席卷大希臘羅馬世界的時候,早期的教會卻遇到過這樣的問題。例如,哥林多的希臘城因其廟妓而聞名;她們的確是在雅典衛城的神殿裡做著她們的性交易,雅典衛城的遺跡至今仍然可以看到。使徒保羅說,當他第一次來到這城的時候,他「又軟弱,又懼怕,又甚戰兢」(哥林多前書2:3)。但他在那裡住了十八個月,並看到許多各行各業的人和平地皈依(使徒行傳18:9-11)。由於耶穌是從天上來指引祂的教會的,所以順理成章地,早期的教會在神對有罪的心靈作工之後將應用主愛的信息和寬恕接受的信息;實際上這正是我們在由聖靈啟迪的使徒保羅寫的兩封哥林多使徒書信中所發現的東西。

保羅描寫了一些已經悔改並皈依耶穌的罪人(哥林多前書6:9-11):

9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做男妓的,同性戀的,10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駡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11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

從這三節經文中可以得出三個事實。

第一,保羅說作惡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第9節),但耶穌說稅吏和娼妓將比自我稱義的宗教領袖先進神的國(馬太福音21:31)。這是不是一種矛盾呢?不,因為耶穌全部信息就是悔改,是對施洗約翰的信息的一種延續。實際上,耶穌暗指了約翰的信息,跟祭司長和長老說到了這點:「你們看見了(稅吏和娼妓在他們之前進入神的國),後來還是不懊悔去信他(約翰和他的信息)」(馬太福音21:32)。而且,耶穌對闖進宴席的那個「有罪的女人」說:「你的罪赦免了…你的信救了你;平平安安地回去吧」(路加福音7:48-50)。所以耶穌和復活的主啟迪的保羅一致認為:悔改和赦免先行,然後才有進入神的國,但從來不是鞭打,石擊,釘死,軟禁家中或砍斷手腳。

第二,第10節中的關鍵詞「男妓」和「同性戀者」分別是希臘語malakoi和arsenokoitai的英譯,並且這兩個詞語都屬於同性戀的語義學範疇。但malakoi的意思可以是「女人氣的男人」,保羅歡迎他們進入神的國(第11節),反之,穆罕默德卻驅逐他們,沒有說一句邀請和赦免的話(見上面的「聖訓」部分)。如果該詞以哥林多的歷史背景為基礎應該被翻譯成「男妓」的話,那我們可以毫無疑問地說穆罕默德對服務於阿拉伯半島寺廟中的男妓所要做的就是:殺了他們。其次,arsenokoitai的意思延伸到指一般的同性戀,甚至雞姦者和獸姦者。這些罪人在悔改之後,保羅同樣歡迎他們進入神的國。在古蘭經4:15-16中,穆罕默德給同性戀者或普通的性犯罪者(依據對含糊的15和16節經文的解釋)悔改的機會,但穆罕默德的劍總是懸在他們的頭上。如果他們一失足再次掉進了他們的罪裡,那他們是不是要拖進沙里亞法庭呢?他們會不會被處死,還是僅被鞭打?使徒保羅跟從了永活的主耶穌,所以使徒保羅超越了自稱為使徒的穆罕默德。

第三,第11節經文論到了藉著三位一體的作工,可以給所有罪人帶來好消息。詞語「洗淨」和「成聖」描寫出聖靈的作用。所以,罪人不是留給他們自己去自我提昇。他們有來自神本身的聖靈的直接幫助。耶穌基督通過祂在十字架上的死使我們「正當」或合法地稱義。現在我們正在通往天堂的路上,只有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善功,而不是憑借我們自己的自我努力。最後,神親自督察這個救贖和授權的神聖計劃。(想了解甚麼是三位一體,請看這篇文章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Authors/Arlandson/trinity_brief.htm ) 。

這節經文 - 新約中許多經文中的其中一句 - 字裡行間背後的現實基督徒每天都一定會經歷。這就是為甚麼受聖經教育過的基督徒不能夠問心無愧地放棄三位一體的神聖教義。性罪人,尤其是同性戀者,可以經歷聖靈的神聖化或清洗,他還可以藉著耶穌在十字架上的作工而正當合法地稱義,所以他可以開始新的生命。這種現實實際上在哥林多一世紀教會中的男廟妓身上真切地發生了,所以它也能在今天發生。

總結這一部份,基督教和以色列之間主要的不同就是他們如何對待同樣的違反婚姻的或發生在婚姻外的或兩個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伊斯蘭說這些行為是犯罪,所以民事懲罰必須施加給性犯罪者身上。但基督教說這些行為是罪,所以它提供寬恕、治療,重新改造性罪人。伊斯蘭通過威脅和肉體的懲罰來強迫人們心裡的改變。它提供不出聖靈,而是一種舊的新律法。基督教不對性罪人施以鞭刑或死刑的懲罰,而是提供聖靈去拯救他們。耶穌基督的靈讓他們的生命得到更新;而穆罕默德的律法是殺了他們。


應用

 

沙里亞不是社會的福祉,因為它包含了太多嚴酷的條規和懲罰。近年來在西方低調出現的其中一件最悲劇性的事情就是加拿大沙里亞法庭的存在(http://washingtontimes.com/upi-breaking/20040428-102826-6669r.htm) 。澳大利亞的穆斯林也在力推沙里亞離婚法庭的出現(http://www.jihadwatch.org/dhimmiwatch/archives/005631.php) 。如果它是以西方法律和法理為基礎的話,那擁有仲裁法庭才是合理合法的,但沙里亞並不遵循這個標準。所以加拿大應該立即關閉任何的沙里亞法庭,澳大利亞也永遠不該允許這種法庭的出現。幸運的是,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拒絕建立這樣的沙里亞法庭(http://www.jihadwatch.org/dhimmiwatch/archives/006375.php) 。這是一個明智的政策。這樣的法庭永遠不該在美國、歐洲、和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得到允許。沙里亞最終會讓社會倒退,會讓自由缺失。

現在正活躍於世界各地的暴力的激進份子當然喜歡將他們的古蘭經和聖訓上那些嚴酷的律法強加給非穆斯林國家了,如果這些激進份子可以通過武力或漸進的手段(http://www.danielpipes.org/article/2468) 征服他們的話。如果恐怖份子對於斬首(http://www.freerepublic.com/focus/f-news/1160892/posts) 都毫不猶豫的話,那為了在首先給出這規定的安拉面前使社會更加純淨和聖潔,他們何嘗不會鞭打或殺害性「罪犯」呢?為了保護西方的文明和其他與伊斯蘭抗爭的非西方國家,反恐的戰爭定將繼續。

在伊斯蘭之外的我們允許去問這樣的問題:古蘭經的懲罰是否好過新約對性罪人的寬恕和重塑政策?古蘭經對社會的指引是不是好過新約?真神會派下吉卜利里給穆罕默德這樣一個比耶穌落後六百年的信息嗎?這個信息應該接替新約嗎?

在牢固的證據面前,受聖經教育的基督徒的回答當然是不字。真神不會在已經由耶穌引領的一個救贖的新時代降示這樣的極端政策的。他們會認識到古蘭經在經歷上和事實上都比不上新約。

耶穌基督帶著好消息和神的愛而來。穆罕默德帶著鞭刑和死刑而來。基督教推動著社會向前。伊斯蘭拖著社會向後。

耶穌寬恕人治癒人。穆罕默德鞭打人殺害人。


補充材料

如果讀者錯過了看上面「聖訓」部分下面的鏈接文章,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Memri TV)網站上有一個翻譯好的視頻剪輯(http://memritv.org/View.asp?P1=674)和腳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674) 內容是一位穆斯林學者在卡塔爾電視台上說同性戀者應該扔下懸崖。在上面的「聖訓」部分,一位受高度尊敬的傳統傳述者伊本阿巴斯說他們應該從高處扔下。現在我們知道這位在電視上講話的現代學者是從哪裡學到的這種處死方式的了。看著伊斯蘭的運作,不管是古老的還是現代的伊斯蘭,真叫人毛骨悚然。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網站上還有巴林電視台一個打電話互動的談話節目的錄像(http://memritv.org/View.asp?P1=598)和腳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598)。打進電話的人叫阿丹,他說他住在耶路撒冷,屬於一個有大約五百名會員的男女同性戀協會。社會不接納他們,所以他們被迫走上飲酒和其他伊斯蘭律法下的犯罪道路。最後一位穆斯林神職人員聲稱阿丹其實是個猶太人,打電話是他在惡作劇。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網站上提供了一段視頻錄像(http://www.memritv.org/search.asp?ACT=S9&P1=517)和它的腳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517), 內容是一位沙特的教士討論對同性戀罪的懲罰:鞭打、石擊、斬首、火燒,或將同性戀者推下山崖直到他們摔死。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翻譯了一段視頻錄像(http://www.memritv.org/search.asp?ACT=S9&P1=459)和腳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459), 內容是一位沙特的謝赫也是大學教授說2004年12月的海嘯是安拉對同性戀犯罪的懲罰。

 

中東媒體研究所電視台網站有一段視頻錄像(http://www.memritv.org/search.asp?ACT=S9&P1=392) 和它的腳本(http://memritv.org/Transcript.asp?P1=392), 內容是謝赫Yusouf al-Qaradhawi在倫敦製造了一起騷亂反對同性戀並提倡打妻子。他說同性戀不應該受到社會的容忍,因為它是一種性變態。當然,他還譴責「猶太復國主義遊說團」,他認為他遭受了它的迫害。這真是太荒謬了。

這篇短文(http://www.cato.org/pub_display.php?pub_id=3962) 扼要地列舉了各個伊斯蘭國家虐待同性戀者人權的情況。

這封電郵(http://www.answering-islam.de/Main/Emails/homosexuality.htm) 向一個穆斯林同性戀者講述真神的愛。祂愛並接受每一個人本來的樣子,但祂的愛給的太多,以至於他們可以脫離他們原來的樣子。

這封信(http://www.iranian.com/Letters/1999/September/gay.html) 概述了伊朗自革命以來對同性戀的鎮壓歷史。成千上萬的同性戀者被處死。它還列舉了法院經常給出的幾種懲罰類型。列舉的事實跟本篇文章的研究很相配,所以說伊朗的法官很精通古蘭經和聖訓。

這個同性戀網站(http://www.sodomylaws.org/world/saudi_arabia/saudi_arabia.htm) 鏈接了一些關於伊斯蘭世界雞姦律法的文章。有時候這些文章有衝突﹔換句話說,大部份是消極的,只有少數是積極的。

一個伊斯蘭網站上的這個頁面(http://www.islamic-paths.org/Home/English/Issues/Issues_Mian.htm#Sex%20and%20Sexuality) 對人類的性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討論。我們感興趣的是「伊斯蘭條規」這一章,它略述了伊斯蘭嚴酷的懲罰。令人驚異的是,作者(們)對於早期伊斯蘭的懲罰竟然可以如此無動於衷。

這個伊斯蘭網站(http://al-islam.org/m_morals/chap3.htm) 也概述了伊斯蘭對各種性「犯罪」的懲罰。最顯眼的是1.C部分,上面說伊斯蘭在它的懲罰上並不算嚴重。它還給出標準的定論說沒有伊斯蘭的懲罰,社會就會崩潰,尤其是墮落的西方社會。

雖然下面的聲稱受到同性戀權利積極人士的猛烈攻擊,但這裡有一個網頁(http://www.godandscience.org/doctrine/homosexuality.html) 討論的是因為同性戀者生活方式的不同而導致預期壽命的下降。

最近,美國的少數法庭規定同性戀者應該允許結婚(http://www.cnn.com/2004/LAW/02/04/gay.marriage),而且享有婚姻制度下的所有權利(http://seattlepi.nwsource.com/national/marr21.shtml) 。有些歐洲國家早就已經允許了這項權利(http://www.newsday.com/sns-ap-world-gay-marriage-glance,0,4848714.story) 。本文不是想掀起這樣的辯論(雖然要推論出我在這個問題上的觀點並不困難)。然而,不管辯論的結果怎麼樣,這一點是很明確的﹕同性戀人群永遠不該因為他們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在他們自己的家園被折磨或被拘禁。法律規定性行為是隱私行為,雖然法律規定婚姻並不是一種隱私。簡而言之,不可能通過法律的手段來實現從裡到外的性聖潔。不同之處就在於隱私對公共。同性戀者必須可以自由地走他們自己的路,即使他們不選擇基督教和屬靈的潔淨或性純潔的道路。基督教允許有選擇的自由 - 可以拒絕它也可以接受它。(伊斯蘭卻不是這樣。)但是同性戀者必須了解為甚麼基督徒希望法律來保障一種由神定制的公共制度的婚姻。也許可以達成某種折衷的辦法。

最重要的是,這裡是一些基督徒對同性戀的反應,可以幫助同性戀者找到治癒的良方﹕荒漠甘泉事工會(http://www.desertstream.org/index.htm)創始人Andrew Comiskey的見證(http://www.desertstream.org/healing homosexuality.htm),和重訪石牆網站(http://www.stonewallrevisited.com/menus/purpose.html) 。

本文翻譯自James M. Arlandson的在線文章「Muhammad and the homosexual」

http://www.answering-islam.org/Authors/Arlandson/homosexua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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