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蘭經與童婚

Mark Durie

http://www.theaustralian.com.au/news/features/it-is-the-young-flesh-they-want/story-e6frg8h6-1226949239039?nk=025c64c5d221608ca5332cf4760a9903

然而文章論及古蘭經之處,則大誤,實不難據古蘭經推翻其說法。

文章指:

「最 重要是整個社群都受教育,」澳洲反奴隸會(Anti-Slavery Australia)發言人Jennifer Burn說:「古蘭經並不支持童婚,澳洲大穆夫提說,雙方同意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穆斯林群體內有逾60種傳統,對宗教經文各有詮釋;因此必須由宗教領袖 將信息帶給各社群,他們聽領袖的話,更勝我們。」

誠然,古蘭經並未特別提到童婚,但論休妻的部分卻提到休未來月經的女童,即未到青春期的女孩。古蘭經65:4列出休妻後的待婚期(Iddah或Iddat),列出婦女再婚之種種規條,其中論及因種種原因致不定時來經的婦女,經文說: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真主,他將使誰順利。」

有說經文論及少女之處有點模稜兩可,其實不然,說法可謂相當清晰。裡面提到女性不來經的三種情況:年老、年輕、正在懷孕。

http://www.qtafsir.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316&Itemid=121

至高者安拉解釋婦女待婚期。因年老已停經者,待婚期為三個月,以代替三次經期之時段,此做法乃是據〈黃牛篇〉(參古蘭經2:228);年輕未來經的女待婚期亦為三個月。

古蘭經2:228說,婦女離婚後,要等三次經期,才能再嫁。卡西爾又提到兩則聖訓或傳統以釋古蘭經65:4:有人問穆罕默德,年輕、年老、懷孕婦女沒有月經,無法按古蘭經2:228的準則,待婚期該怎樣計算。

此 外,伊斯蘭也不僅按古蘭經,也按穆罕默德的榜樣、遵其教導;而證據顯明,穆斯林群體內有「未成年」婚姻,因為穆罕默德有此榜樣,他娶阿伊莎時她才六歲,圓 婚時她九歲(當時計陰曆,阿伊莎圓婚時應在八歲九個月至九歲九個月之間)。穆罕默德言行錄《布哈里聖訓》其中一章起首有言:

安拉曾說:「…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即身體還未成熟的女孩)」(古蘭經65:4),所以[允許]有童婚;青春期前女孩的待婚期為三個月(參上節)。

該章載有此則聖訓:

64:阿伊莎說,先知娶她時她六歲,圓婚時她九歲,爾後她和先知共處九年(直至他離世)。

收錄聖訓,是為解決法律問題;章題往往反映法學立場。此則聖訓提到古蘭經65:4,是舉阿伊莎的婚姻,證明父親可將年幼女兒出嫁,包括還未到青春期的幼女。

http://quadrant.org.au/magazine/2014/03/rising-sex-traffic-forced-islamic-marriage/

Jennifer Burn的動機是好的,她嘗試說服穆斯林群體放棄強迫女童結婚的習俗,但若說古蘭經並不支持這樣做,則誤。

企圖以虛假說法,令某種宗教的徒眾改變做法,這是否恰當?無論答案為何,我只能說,此策略必然失敗,因為稍具備該宗教知識的人都會視為無知之談,對此建議嗤之以鼻。

不如向伊斯蘭領袖道明目前問題,提出反對此習俗之理據,總比一廂情願、或以錯誤信息勸說更好,取得成效更持久。

Mark Durie,神學家,人權分子,聖公會牧師,中東論壇席爾曼-金斯堡(Shillman-Ginsburg)成員作家,屬靈覺醒機構(Institute for Spiritual Awareness)總幹事。著作等身,專論阿齊人(Acehnese)語言文化、基督徒穆斯林關係,及宗教自由。畢業自澳洲國立大學、澳洲神學院;曾任 萊頓大學、麻省理工大學、洛杉磯大學、史丹福大學部分時間講師;1992年獲選為澳洲人權學會成員。

這篇文章翻譯自Mark Durie的在線文章「The Koran and Child Marriage」

http://www.meforum.org/4725/the-koran-and-child-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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