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伊斯蘭的妾侍地位

伊斯蘭准納妾或娶多妻,以滿足男人的性慾。伊斯蘭訂明,有幾種婦女穆斯林不能娶,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則不受限制。不能娶的婦女條例如下:「真主嚴禁你們娶你們的母親、女兒、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們所撫育的繼女…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真主以此為你們的定制。除此以外,一切婦女,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可以借自己的財產而謀與婦女結合,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既與你們成婚的婦女,你們應當把已決定的聘儀交給她們。既決定聘儀之後,你們雙方同意的事,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真主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古蘭經4:23,24)

泰伯里(al-Tabari)經注說,「你們所管轄的婦女」指擄來的女子,因被俘與丈夫分開了,管轄她們的人就可以娶她,不必第一任丈夫宣佈休妻。[1] 阿布‧庫拉巴(Abu Qulaba)說,關於「嚴禁娶有丈夫的婦女,但你們所管轄的婦女除外」一句,意思是說,不能娶已出嫁女子,除非是在戰役中擄來的,可以納她為妾,只要給她時間潔淨自己即可。[2] 又說,談到可以與已婚卻被擄來的婦女行房[3],這很明白是基於穆罕默德有關被擄婦女的傳統。阿布‧賽義德‧庫德里(Abu Sa'id al-Khudri)說,侯奈因(Huanin)之役時,安拉使者派遣軍隊往歐塔斯(Awtas),仗打贏了,擄來幾個女子,但安拉使者的伙伴們猶疑了[不知道應否和她們行房],因為她們是不信道者的妻子,這時安拉降示經文說:「不要[娶]任何[已]結婚的婦女」。[4] 部分經注家認為「你們所管轄的婦女」也包括經書人民。[5] 泰伯里說,「這節經文應包括所有已婚婦女,無論我們是否承認她們的婚約,若對方已婚,我們娶她們即等於犯姦淫。然而那買來的、受我們所管轄的婦女,按真主的經書准許,就算她們已婚我們也可以娶。真主許我們娶所有自由女,除了親屬或姻親;至於納妾,從敵人那裡擄來的都可以娶,除非她們屬於不能娶的類別,又或者是已婚的經書人民。擄來的女子,只要潔淨了,並認信真主,就可以納為妾。」 [6]

由於納妾不屬婚姻,妾侍當然沒有自由女的權利,也沒有論及妾侍權益之法。妾侍不當人看待,而是丈夫的財產,正如舊約聖經描述的那樣子, [7]她們與丈夫的婚姻並沒有法律效力。然而主人可以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將婢女納為妾,他是她的主人,而非監護人。女奴所生的孩子也像母親一樣是奴隸,不論他們的父親是奴隸或自由人,孩子都是屬於主人的。伊斯蘭教法容許穆斯林與手下所有女奴行房,只要她們是未婚的穆斯林[或經書人民]便可,但這種結合有別於合法婚姻。論者說,女奴一天屬於主人,主人都不能正式娶她;要正式結婚的話,則必須付她聘儀(sadaq)。至於主人和女奴所生的孩子,則如主人其他孩子是自由人。[8] 人可以娶別人的女奴,只要她是穆斯林,而且得其主人許可。然而伊斯蘭教法對此類婚姻有特別修例規範,指這種結合所生孩子非自由人。[9]

[1] al-Tabari,5:1。

[2] 同上5:2。

[3] 同上。

[4] al-Bukhari,Nikah 12,24,60;Maghazi 38;al-Tirmidsi,Adab 22;Abu Dawud,Adab 124;Muslim,Radha` 33;Abu Dawud,Nikah 44。

[5] al-Tabari,5:6。

[6] 同上5:7-8。

[7] Encyclopaedia of Islam(EI)(萊頓,1934),卷1,頁17ff。舊約聖經論奴隸說:「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國中買。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要永遠從他們中間揀出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不可嚴嚴地轄管。」(利未記25:44-46)

[7] EI,卷1,頁18。較諸前伊斯蘭時期,在男主人與女奴地位方面,已是一大進步。因為從前女奴與男主人所生孩子仍是奴隸。

[8] W. Juynboll,頁234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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