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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基督徒對罪的看法

分類:基督信仰 基督徒的思想介紹
發佈於:2011-05-15, 週日

人也許認為他可以,也應該對自己體恤,但這是不可能的。他認為是,並作為是自己的幫手,但在相信自己是自己最好的朋友時,他卻一直都是自己最糟的敵人。
Barth (巴特), Church Dogmatics (教會教義學)

人生的罪性總是定義為有意志的;同時,它也以惡魔般的精神力量之形式向信心現形,命令、征討人類意志。罪團結一致的相互聯繫,使其在難解、陰暗力量的方面有形化;這些力量是一個神秘的綜合,無法將以正確地界定與定義,而且當你設法要掌握和領會,它便悄悄溜走、模糊暗去。
Aulen (奧連), The Faith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基督教之信仰)

既然 ... 罪的概念總是與人的全體有關,除此之外,既然神對於罪的審判總是無條件的根本否定,我們在神的面前分別構成嚴重罪過的重罪,與構成輕微罪過的輕罪,意義何在。我們對於罪過的知覺和自己不配的了悟,根據人的估計,不因為罪較不嚴重,而感覺較不強烈。依此關聯,實際上罪是沒有什麼較輕或較重的等級好站腳。
Aulen (奧連), The Faith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基督教之信仰)

一位元神學家在罪的主題上應能寫出有意義的東西,因為這是所有人類共同的經驗,無論人承不承認罪。兩個極端立場前後立於罪的教義。一端的人有鑒於神偉大的愛,將罪看得微不足道,因此他們乾脆抹去福音基本事實的所有意義;亦即,人在耶穌基督裏的贖罪。在另一端,人被視為受到罪的汙化,以致於做什麼都不符合人類標準應有的崇高良善。我們希望能避免這兩個立場。

基督信仰,就資訊的本質,非常著重罪的教義。福音是宣佈神已如何「帶走了」罪;福音是神對於人的違背之回答。

為何罪是罪?

人在什麼基礎上可以說某些事物是罪?許多不同的想法經人宣導,罪已有了這些定義:( 1 ) 罪是社群習俗的危害,但此危害最終可為對,可為錯;( 2 ) 罪是幻覺,依此情況不存在;( 3 ) 罪是無知,依此情況可由教育根除;( 4 ) 罪是人的獸性展現,依此情況人不該得其咎,因為罪是他本性的一部份;( 5 ) 罪是不存在的,因此人不該擔心;( 6 ) 罪是良心的侵害,而與教養息息相關,因此被侵害的良心是不可靠的。

我們其實沒有談論罪的基礎,「除非以宗教的概念。罪的知識意義,我們僅可將其瞭解為神聖的啟示闡明罪的事實」。 鑒於此,當人談論道德標準,終將只有兩個大的道德體系反對基督教的觀點。首先是自然主義的觀點,以存在的事實作為起始,根據自然的事實試著作出道德的解釋。每段經驗之結束,欲求的概要是「正確」;因此,正確是人類在社群經驗中證明有用之事。一個人在自然主義的生存方法中不可問他應該做什麼;「道德—就大體的瞭解—要能成只有破壞自然天性,也就是只有做人『應該』不想做的事。自然主義的道德家可面臨的選擇要不是否定這個『應該概念』的存在,就是放棄他的自然主義」。 幸運地,許多自然主義者對於此事宜並不堅定,雖然否定了神,對於道德保有人道主義的觀點。

另一個反對的體系(第二個)是某種為了本份,而與本份有關的唯心論。「我因為喜歡做某事而做某事,這個行為不好;我因為理當做某事而做某事,只有這樣才是好,要不然我『可能』不會做。」 此種道德包含三個觀點:人可將正確瞭解為理智,理智不是從啟示得來;正確據瞭解為理智,必定不分例外約束大家,這介入普遍有效性的概念;正確的概念必能告訴大家什麼情況必要做什麼事。 第三個觀點受到兩個主要的批評,皆是德國哲學家康得所作。首先,此觀點似乎將理當做的事,本分,與自然規律劃作等號,但是自然規律並不告訴我們理當做什麼。第二,有一個隱性的原則與明定的理智標準正好相反,那就是幸福的標準:「人人自己有好的行為,是希望別人的行為像自己,一個幸福的人類社會自然會發生。」

反對這兩個大的體系自然是基督教的道德觀點,根據的是聖經的主張。「神做的事、旨意使成的事都是好;反對神旨意的都是不好。好事僅在神的旨意裏立基、存在。」 神的聖潔是好事的基礎;「神做的都是好事;人的善舉無他,就是讓自己參予神的活動。」

基督教的道德觀點之普遍,是透過正面的特點。愛的誡命有一個無條件的特性,絕對適用於所有人、所有情況、每種處境:「此觀點之普遍,也是透過神聖旨意的世界廣度,旨意使成的事就是:他的國度。」 負面的特點是,人宣稱某事為罪,是因某事違犯神的本質。因為某事違犯神的本質,某事也違犯人的結構組成,以及神為人的設計。因此,沒有神的自行啟示之事實,人不可能正確地說明罪。而沒有神的誡命之參照,罪的說明毫無意義。

有人將罪視為與神有關,以及與神的受造物「人」有關,但是他可以說罪是錯的,因為罪根本上是自我欺騙,而神所願是人得到真理。在許多情況下—在最初的階段—罪頂著無害的光環。在其他情況下,一個特定的舉動與其作用受到了隔離,所以給人無害的印象。自我欺騙的方面,其次就是罪是自我毀壞的是事實。神的誡命與生命有關,而罪違犯生命的組成。也許還有一個評論關於罪的罪惡,就是人在罪裏變得以自我為中心。當人把神關在生命的門外,自己作自己的神,他把自己與生命最美好的事物切開。自我為中心切斷了與神、與人、與世界大體的團契。

罪的本質

關於罪的本質,基督信仰的訴求是聖經,至少會看兩個類型的素材。它既分析創世記裏亞當的故事,也綜合關於人之罪的陳述。沿著這些思想線,我們將嘗試討論罪的本質。

罪必須由某處開始- 聖經的記述,無疑要從亞當的罪為首之立場來瞭解。我們在第九章已經討論記述的真實性,也在該章討論亞當後代的事宜,與其相關之罪過的問題。鼓勵讀者們可以溫習前處素材。

罪的開始對於罪的本質之問題有十分的影響。亞當之罪的本質聚焦於不信的話語、違背的話語,這些話語是因為傲慢,是因為以自我為中心。一個字不足以表達所有牽涉的事;欲作較佳的表達,我們或許杜撰一個英文有連字元號的新詞,例如「不信的違背」(unbelieving-disobedience) 或「違背因不信」(disobeying-in-unbelief)。在創世記的故事中,神的美意受到了質疑;那人亞當不信神的告誡是真,因而導致他違背。除開不信,我們無法瞭解違背。這個故事的重述有時把人想成有兩個抉擇可采,是服從還是違背。那人亞當從來沒有一個中間的立場可選,因為從一開始,服從的誡命就在他身上,他找上罪就是在違背服從的誡命。不信的違背對他是一個真實的經驗,對所有的人類也是。

「不信的違背」本質是如此,使得自我變成人類生命的扭曲因素。活在「相信的服從」裏就是活在神的統治,上主神的權下。有了不信的違背,自我採取自我的統治,宣佈專制權來與上主神作反;所以罪意指權的轉換。但是就人的情況,不是指從一個專制權轉換至另一個,而是從神行善的權轉換至人類自由的混亂狀態,其中每個人都有專制權。這個世界充滿自我的渴求者,其自我的規則是罪的結果。奧連表示「不信的罪與自我中心的罪是從不同觀點來看的相同事物。自我中心要與神聖的旨意作反,因此才會『不信』。一但讓這股力量來治,人與神的團契即毀。」

罪的本質是如此,使得自我中心呈現不信的違背,使得接觸到的事物都腐化。豈能有別的結果?原罪的教義重點,這就是其中之一;而且,可見於原始的記述。亞當和夏娃的小孩豈不受他們腐化;該隱呈現不信的違背,同于亞當和夏娃所做。雖然我們非僅僅強調罪的傳播之範例理論,你我不難看出此理論升起的理由。就算有人認為小孩生來無罪,父母自我中心的本質也會很快腐化他們。人類民族一致在罪裏,幾乎是不需解釋。

亞當的罪不是一個沒有意義的行為。罪不是個無關今昔的隔離事物,對於人的個性是有涵義的。不信的違背的本質是如此,一旦一個人犯了罪過,他就再也無法回到無罪 (un-sin/ innocence) 的處境。罪可以被原諒,但它有它的破壞性結果。罪有一個累增的作用,當罪累積增加,罪的呈現變的容易。罪可以比作電瓶線組的腐蝕,腐蝕愈多,電力愈弱。罪愈是腐化人的個性,人克服罪的力量愈小。

我們可將不信的違背與感官享受的關係視為人的自我中心本質的呈現。人喜愛片刻的樂趣,卻沒有權衡在未來時間內,放縱的自我中心自毀,人面臨神的審判。罪非僅僅依人的感官享受的本質來定義,感官享受也只是呈現不信的違背;感官享受是自我中心「自私利己」的結果。

除此之外,我們不可悠然將罪定義為理智異端的一種。的確,人想什麼與作什麼之間真的互有關係,但是罪不僅僅是無法相信這條教義或那條教義。若是信的不多,也沒有什麼美德可言;另一方面,人的罪與他的不相信和不委身首先關連。

人類民族第一罪的重要在於解釋罪的事實,以及瞭解人的歷史。然而,根據人後來的故事,第一罪不是最重大的事實。比第一罪還重大的,是人的故事之一體兩面,個人的罪。

罪是個人的- 我們非以此標題意指亞當的罪不是我們個人的行為;而是,我們個人的罪與我們的責任有關,與亞當無關。我們不可能藉由責備其他人,自己的過錯就勾銷了,好比流便設法辯解自己參予兄弟謀殺約瑟的邪惡行為 (創世紀 42: 21-22)。

罪涉及整個人- 罪不是加諸於人的,也不是意外犯的,罪沒有人的恣意介入不能犯。罪腐化整個人,使得人對最終事物的觀點受到扭曲。他無助地處於自己創造的世界裏;他不但在這個世界不精通,他的罪也已經使他與神的世界疏離。他就像是人逆泳向上,欲抵抗猛烈逆流;這是此辭「全然邪惡」的其中涵義,不是說人已經壞透了,也不是說人必須監督英雄主義的某些「崇高」行為,而是說邪惡的泳者無法抵抗猛烈逆流,也無法藉由自己的道德力量,補救他的邪惡處境。 全然邪惡意指人無法靠著自己的力量和技巧,獲取進入到神國的入口。

罪不是成單的行為,罪的行為彼此之間有關係。有時作家對於這兩個詞,罪 (sin) 和罪的複數 (sins) 作出區分。罪的複數 (sins) 意指許多不同的行為舉動,是由罪造成。此區分的基礎來自羅馬書第六章,其中保羅表示罪為統治人的專制權,或稱統治權。罪的統治權統治人,直到人藉由自己「在基督裏的死」得解救,罪就無法再統治一個「死去」的人矣。同一章中,人授命要抵抗罪惡。我們非常需要如此的區分,才能看出個人行為與行為動機之間的關係。人自己投入罪的奴役制度,將自己拍賣為罪的奴隸,依自己的自我中心決定結標,直到他從罪的統治權得解救,他才能逐步回復完整的自我。是他的心必須要改,如同耶穌說,在這受奴役的心裏國度裏,是罪的來由 (參見馬太福音 15: 18-20):人因不信而違背,如此呈現而出的欲望,與人的結構組成之美好相反。

個人的罪意味著責任。路得提出兩個理解觀點:「人若非事事無責,就是對自己的生命全體有責。」 人投入罪的奴役制度,歸咎於自己,人對解救者基督委身以得解救,也是自己的義務。「人呈現自己的所作所為,而人的所作所為造成人自己。」 人犯了一個過錯,再接著一個過錯,而他這麼做都是有意識的:因此是有責任的。

新約中罪的總覽

新約有許多特定的罪,人已嘗試分類它們,但多半是造作牽強的。有時候人為的分類是介於反神的罪與反鄰人的罪;然而,「沒有什麼反鄰人的罪不反神。反鄰人的罪之所以是罪,是因為同為反神的罪」。 對於罪的主題,新約的呈現非常豐富。這些罪頗為特定,但是確實呼應一般準則。我們不假定以下包括新約裏所有的罪,然而總覽以下列出的罪仍有其價值。

咒、通姦、生氣 (原文兩個字)、傲慢、卑鄙的想法、丟失真理、痛苦、自負、痛飲、吵鬧、自滿/自負、貪求、熱衷爭論、怯懦、縱情酒色、欺騙、墮落的想法、違背,包括:
違背父母、混亂、意見不合 (原文兩個字)、行為如狗、酩酊 (原文兩個字)、敵意、忌妒、錯誤、邪惡、邪惡的眼 (出於忌妒?出於怨恨?)、邪惡的思維、敲詐、不忠 (原文兩個字)、虛假、不正確的證明、兇猛、不潔、愚蠢/愚笨 (原文三個字)、通姦 (標準譯本的修訂本 [RSV] 也翻譯成不道德)、髒話、閒話、貪心 (也翻譯成貪求)、相憎、叫男人厭惡、恨神、恨良善、傲慢、冷酷、同性戀 (原文兩個字;和以下的雞奸)、偶像崇拜、(原文兩個字)、不道德、不合適的行為、殘忍、難寬恕、不純、忘恩負義、不公正、無禮、邪惡的發明、說謊、惡意、惡性、殺人罪、殺父或殺母罪、對社交聚會的熱衷、情欲 (原文三個字)、邪惡的渴望、情欲與聲色之娛的奴隸、偽證罪、聲色之娛的愛、污染、驕傲、瀆神、放蕩、瘋狂的放蕩 (原文另成一字)、喜吵架、魯莽、狂歡、辱、搶劫、無情、自利、蠢化、罪 (sin)、譭謗 (原文三個字)、雞奸、巫術、衝突 (也翻譯成喜吵架)、卑鄙的懷疑、偷竊、背叛、無信心、不聖潔、不公義、惡事 (也翻譯成邪惡或不公正)、崇拜惡魔、爭吵、憤怒 — 不算重複數共有115個詞。
以上列出的罪已是相當的總攬,對於基督徒的道德生活有所意義。

這個時候我們可以整理出一些觀察。首先,以上列出的罪都與個人的罪有關。人要在新約裏找出社群或國家的概念只會徒勞無功,例如以上的總攬,隻字未提戰爭的罪、譴責國家的罪。人理當可以將個人的小罪擴大至國家的大罪,但是你我必須記得,整理出以上總攬的新約段落,主要著墨於個人的罪。當人心裏只想將罪狀擴大至國家政策,我們質疑的基礎是,那些未享有基督教信仰的人,可能把他們的宗教概念加諸於想法上。基督教的概念假定人有屬靈的背景,也就是歸信的經驗,沒有此經驗作為先決條件,說其他人遵守基督教的道德準則都是不准的。

第二,以上列出的罪未根據分類。以上的總攬包括所有類型:生理的、心理的、心靈的。我們目前藉由「宗教」文化所譴責的生理 (或肉體) 的罪,比例遠高於其他的罪。諷刺的是,我們經常譴責的肉體的罪隨著身體的老化「燃盡」,不嚴厲譴責的心理、心靈的罪隨著歲月的增長加強,這種可能性很高;舉例而言,不平者變得更加不平,諷世者變得更加玩事不恭,心理反對神者變得更加深信自己的反對立場。這些不是叫我們忽略人悔改和更新個性的可能性,而是強調許多罪的分類造作牽強不正確。

不可寬恕的罪

新約的些許參照屬於特定的罪,不屬於一般罪的分類,通常稱為「不可寬恕的罪」或「褻瀆聖靈」。關於不可寬恕的罪的本質,人沒有普遍一致的看法。也許有人會採取陸卡克 (Halford E. Luccock) 的態度,他以相關參照提出許多事,說到:「有些事我希望耶穌未曾說。」其中之一是馬太福音 12: 22-37,他承認他有感這麼一個想法,這個段落的話語是在盛怒之下說出,所以也許別的時候,耶穌便不會這麼說。 如此的評論若是關於普通的人,絕不為過;但是,耶穌生來具有目的和知識以行父的旨意,將耶穌這一部分的反應這麼勾銷,看來叫人難以做到。因為無論當下耶穌說不說這盛怒的話 (陸卡克也承認) 恒有的基本真理就是:罪可以變得如此根深蒂固,以致於人的心未曾渴求一個改變。我們現在就來看這種罪。

人已做出許多嘗試來解釋不可寬恕的罪的本質;這些解釋有時不互相排斥。首先,有人將不可寬恕的罪定義為反對歸信。他們時常用創世紀 6: 3 的經節來表示終有一時,神將不再庇護人心,然而此話「我的靈就不永遠住在他裏面」僅指諾亞必須建造方舟的120年,在120年後,洪水將臨,所以此經節無關不可寬恕的罪,也就是說反對歸信不是不可寬恕的罪。許多人多年反對歸信,後來仍歸信成為基督徒。人歸為塵土後這個定義可變為真;如果一個人反對歸信到死,他就涉入了不可寬恕的罪,但是他的生命終有幾時是有機會讓他可以歸信的。

第二,有人將不可寬恕的罪定義為不信福音真理的堅定心意。這與以上的定義僅有少許區別,但心意從真理轉向虛假可能造成更嚴重的違背行為。奧連表示:「基督信仰說到『硬心腸』的情形時,據瞭解特指人不再知罪,所以明白拒絕神聖與仁慈的旨意。」 因此,人要不是生命已然到此情形,也不會一而再執意反對基督的福音。然而,我們並不覺得這是不可寬恕的罪。

第三,馬太福音 12: 22-37 與馬可福音 3: 19-30 的真理是,不可寬恕的罪是很明確的事情。當法利賽人認為聖靈清楚的作工是出自邪惡的來源,耶穌便說了這真理,因為他們認為他趕鬼的力量是靠鬼王的勢力。善良的行為不來自邪惡的受造物;它來隻藉由聖靈的力量(約翰福音 3: 19-21)。「不可寬恕的罪是否定神為其行為的執行者,那是完全違背神。」 濃縮成四個字來說,它是「稱善為惡」。

為什麼它是不可寬恕的?基本的理由是心理上的,不是神學上的。它證明了道德倔強與墮落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致于永遠沒有改變的希望。稱善為惡的範圍是將善良的行為歸因邪惡的動機,遠至英國詩人密爾頓 (John Milton) 常被人引述的經典名句:「邪惡的事對我才是好。」 罪有了更加周密的形式,諸如感官、娛樂、聲望、野心、權力、受眾歡迎,人就願為其奴,不願離開,完全顛倒的價值觀於是發生,邪惡變成好事;然而,儘管一路到頭是如此,從神的立場,他不會停止赦免的機會,問題出在人心的自由,寧願在顛倒的價值觀繼續向罪稱臣。

關於不可寬恕的罪,還有兩個特性必須討論。首先,信主的人有可能犯此舉嗎?一般答復是沒有,因為他們還是有良心和掛心的警惕。事實上,問題何不改成任何人有可能犯此舉嗎?然後以本章細節作為基礎來問。我們今天沒有耶穌本人存在我們身邊,也沒有他行醫病的神跡;然而,我們卻能將善良的事情說是出自邪惡的來源,好成就完全顛倒的價值觀。茲在此只提出問題而不答。

另一個特性是介於違背聖靈的罪狀,與違背聖靈的罪。我們在罪裏做的事,都是違背聖靈的事。我們已受告誡不要叫神的聖靈擔憂(以弗所書 4: 30),而話說回來只有此舉可被稱為不可寬恕的罪。

未受寬恕的罪

未受寬恕的罪是人死未招認的罪。有人活了相當好的基督徒生命,但可能有責於某些他從未招認、也未回頭的罪,這對他的涵義是什麼?

對此主屬基督教的問題,根本上有二個答復。首先,羅馬天主教的立場表示,倘若有不可饒恕的大罪,即使是一個好的羅馬天主教徒犯的,也是不可開赦,而且他的罪舉會招致下地獄的審判,若是他的生命裏犯的僅是小過錯,在煉獄的階段即可過關。對他們而言,未受寬恕的罪有這兩種處理方式。

第二個答復來自宗教改革運動的觀點,這個觀點比較獲得新約的背書。神使人跟他有合宜的關係 (羅馬書 1: 16-18; 3: 24-24),這個概念意指人有著對基督的信,因而被神接受,但不意指他在生命裏永遠因此完善了。基督徒的生活有他的起落朝,即使當人有責于時起的罪舉,他已受救贖的事實不變;也就是說,他時起的罪舉危害他與神的團契關係,但不危害他與神的團契關係。人不可能一直交代自己所犯的大小過錯,如果試著這麼做,可能會給人留下蓄意犯錯的印象,但是新約告誡之所謂沒有去行的罪舉 (sins of omission) 又如何說呢?沒有去行的罪舉之危害性不亞於行出來的罪舉 (sins of commission)。

人要是像羅馬天主教神學家將罪分級,總會身處誤使自己下地獄的險境;另一方面,神的恩典是有仁慈的接受相信的男女,儘管他們有缺點。我們不是要藉此將罪淡化,而是罪如此嚴重,我們必須肯定神有旨意保守我們,否則我們根本不會被保守。如果我們必能自保完美,那麼又何來恩典的需求?

未受寬恕的罪還有另一個方面。人不靠神和神兒子的福音還是可以繼續生活,只是他一旦死就終結了生命,未曾將生命交托給耶穌基督,也就是死得未受寬恕,這有別於不可寬恕的罪。在此,未受寬恕的罪變成了無從寬恕。

罪的分類

在基督信仰的變化內,關於罪的分類有些不同的觀點。觀點的極端之一,是羅馬天主教的觀點,將罪視為兩個分類。首先是不可饒恕的大罪。不可饒恕的大罪是「極度破壞道德命令的舉動,以至於摧毀了靈魂與神之間存在的友誼,並粉碎了道德律法;道德律法是神所造良善的相關主從關係,也就是無限至上的良善」。 「不可饒恕的大罪立即的影響是恩典的失去,只要犯罪的人死得沒有懺悔,恩典的失去必定造成他與神永恆的隔離。」

我們必須留意的是,羅馬天主教之恩典的概念就像供給靈魂的精神物質,有如食物由口入體。當人犯了不可饒恕的大罪,供給靈魂的食物 (恩典) 就被切斷了,沒有了食物供給,靈魂就會死去。為了重新得到供給,靈魂必須悔改並得赦免,藉由接受教會的聖禮,來使恩典的物流重起。(我們不是想舉這個例子來冒犯羅馬天主教,但是在恩典的概念上,我們有必要作出最大的區別。我們必須注意的是,新教整體而言不將恩典視為物質,而為神仁慈的態度。此區別對於罪與恩典的不同觀點極為重要。)

不可饒恕的大罪之範例是「傷害自己或自己的鄰人,導致自己或鄰人無法執行正常人的責任 (此類傷害如自殺、完全忽略自己的精神福利、偷竊、謀殺) 」。 至於許多人關心的古老問題,一個得救的人可能再墮落嗎?羅馬天主教的答復強調是可能的!

第二,小過錯則「不涉及恩典的失去,其影響可由恩典之超自然的原則,與靈魂裏仍然維持的愛來修補」。 若把小過錯比喻為靈魂上的「污點」,可顯此類之罪的意義。小過錯不是不可開赦的滔天大罪。免不了,人還是得為小罪受苦,但儘管煉獄是大部分羅馬天主教徒的先達點,他們可以確定無論在淨化受苦的階段待多久,他們最終將過關到達終點天堂。每個人都會犯小過錯,「哪怕是最聖潔的人也不能全身而退」; 而人的小過錯不可能累積成為一條不可饒恕的大罪。同理在特定情況下,人的罪舉既是可原諒的,也是不可原諒的。如果他犯的罪是不可原諒的,但他認為是可原諒的,那就是可原諒的;再者,如果他犯了的罪本質上是可原諒的,但他認為他犯的罪是不可原諒的,那就是不可原諒的。以上簡略呈現羅馬天主教對於罪的分類之觀點。

觀點的另一個極端是新教徒的觀點,他們不作罪的分類。這個觀點起始於雅各的主張:「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各書 2: 10) 除此之外,新約裏呈現的許多罪狀彼此不分。耶穌同時述說邪惡的想法與謀殺、通姦行為與誹謗、通姦與偷竊。保羅在羅馬書陳述的罪狀,將閒話與謀殺等同視之,並將忤逆父母的人與「懷恨神的人」置於同句;在羅馬書 13: 13,他就爭競嫉妒的狀況,不作分別地講到荒宴醉酒。新約裏其他的經節段落,大部分也是如此。

有些教派如羅馬天主教傾向作出罪的分類,他們的據理其中之一為罪狀不同。然而,真正重要的不同在於後果,不在於罪狀的問題。舉例而言,通姦行為有嚴重的後果,因為牽涉的不僅僅是一人,是整體關係網內的人都受影響,而小孩的存在意味著嚴重的後果以及兩個家庭可能的破碎。耶穌倒是拿淫念的嚴重性來比通姦行為;「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馬太福音 5: 28)。淫念縱然不像實犯之舉牽涉整體關係網內的人,耶穌仍然將其稱為通姦行為,與實犯之舉同嚴重。同樣地,謀殺與謀殺意念之間有區別,但彼此皆構成受神審判的義務。

因此實犯之舉的嚴重後果雖相對于犯罪意念,但彼此皆是違背神的相同嚴重行為,彼此皆是不可開赦。

同樣的還有虛假、欺詐、嫉妒、閒話之事,以及新約裏呈現的許多罪狀。耶和華是真理的神,這與見證、誹謗、不公正有關,他依自己與人的權利提出了某些要求。十誡指出他具有各事的優先權利、依他名應得的尊敬、他在世上的日子、他對於人的統治;人也有某些權利:生命 — 不犯謀殺、家庭 — 不犯通姦行為、財產 — 不犯偷竊、名譽 — 不犯譭謗、安全 — 不犯忌妒。

當人在作罪的分類 (不考慮後果),其實是在作一個宗教理論,最後把許多罪變得合乎道德行為。在神學裏如此的趨勢會減弱神聖潔的概念,結論就是人有能力為自己的許多小過錯贖罪。這樣的分類是讓恩典告終,讓人自己的良善升起,在在都與新約相反。

罪的後果

新約簡單明瞭地總結罪的後果:「罪的工價乃是死。」(羅馬書 6: 23) 為了說明罪為何要受懲罰,許多原因已整理而出。有些人的聯想是懲罰辯護神聖的公義;其他人主張懲罰給罪人帶來改革;尚有其他人表示懲罰威懾持續的犯錯。然而,這些都有可能引起反對意見。

對於罪的懲罰,真正的答復因素有關人的創造設計與神的聖潔。

從人的創造設計來看,神造人是如此有章,以致於自然規律和關於善惡的法律在在以人的利益著想。只要人遵守秩序結構,他就能找到幸福。就此觀念,你我可以論及禁止通姦行為的法律。創造主對人的創造設計是要一男一女情比金堅地共同生活,若有人讓通姦行為入場,整體家庭結構的景面岌岌可危。忠誠破局;婚姻裏一心不能二用,因為雙重忠誠與一夫一妻的結構相悖。當人違犯他忠誠和信任的誓願,他違犯了創造主的設計,因此將自己與神疏離。婚姻誓願的違犯自動帶來特定的心理後果,他的精神生活反受令人痛苦的干擾支配,「奪走了他的喜悅、使他不勝任日常工作、有時整個毀壞他的精神平衡。他唯一的靈魂變成矛盾想法、激情、欲望的戰場。意志拒絕跟隨理智的評斷,沒有了理智意志的控制,激情肆無忌憚。生活的真和諧毀了,神聖的生活也受到了詛咒。人處於崩潰的狀態,強烈的痛苦竟要時常為伴」。

這正有關另一個答復因素:神的聖潔。人不但違犯了自己本質的結構組成,也違犯了設計者的本質。神是聖潔的,他的本質是如此,以致於人的罪惡、不聖潔、邪惡的本質若是進入神的存在,且若是不受保護,就會受到殲滅;那麼在人的生命中,若無神持續的力量和存在,人身為有限的受造物,只得因違犯自己存在的設計而死。

你我必須謹記在心的是,救恩就是這一切之最終後果的解救。肉體的死亡無可避免,但是人得到了原諒,進入神的存在且受保護的方式亦有了譜:基督在聖約裏的死。

罪的後果有四:

現今的苦難 (Present miseries )- 有些罪附有罪果的種子,會帶給人苦難、痛苦、悲痛。有些罪一旦犯了,給身體帶來傷害;身體狀態的不全只是一部分的苦難,未招認的罪更可能多年困擾人的心理與心靈之健全。有些罪與身體也許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當人的憂慮、悔罪、自責侵擾靈魂之時,身體最終還是受了影響。儘管如此,我們必須知道幾許情形看來,人竟因為罪發達了,「公義的」反而只有受苦的份。詩篇 73 講到這種情形;雖然罪在現今的生命有發達的餘地,但是罪的審判要等到最終神的審判才是完整。

靈的死 (Spiritual death )-「罪使人與神分離,意味著死,因為只有與永生的神形成共融體,人才能真實地活。」 如果人不在死前歸信,人與神的分離竟終成永恆之事。你我可以將其稱為永恆的死。

身體的死 (Physical death)- 就我們對物質感官的領域所知,這定義應為生命的停止。身體的生命作用停止,人的心靈能力就不再具有表達的管道,人生所有的結構組成崩潰瓦解,身體腐朽之外,他的靈也喪失在地球上的住所。組成身體的一切再度化為塵土、失去人形,要到復活再臨,才將新的人形帶入存有。靈離開了身體,留守在它註定的地方。得救贖的靈享有主的存在,而未得救贖的靈開始經歷部分的審判,當所有的人復活後神會審判,屆時將是完整的審判。然後死者的靈與其復活、新的人形再度結合,好作個完整的人進入未來的存在。

人身體的生命頗能呈現這個事實。每個新生的嬰兒都是會死的受造物,身體持續地用新細胞替換自己的組成,而死細胞的排除則是一生不間斷。當身體的生命作用再也無法維持修復和再生的需要,身體的死就會發生。

永恆的死 (Physical death)- 就此點而言,死並非指存有與存在的終結。永恆的死指個人為自己的存在,自命一個脫離神的存在之存在。這事永遠發生。正如在會死的生命裏,有判意的人藉由神的力量維持他的判意,所以在永恆的死裏,他的存在情形同藉由神的力量維持。路德之評論,地獄是神的地獄還是有道理的。聖經並非表示有個終結點,據推測是因為罪傾向使人與神更加分離。有罪的人以自我為中心的世界變得更以自我為中心,跟隨罪的方向走,人邁向枯萎的腳步絲毫不曾慢下來。

地獄的恐怖不是神將要對我做的事,而是我對自己做的事。此事宜的完整討論將留至本章剩下事物的教義中。

關於罪的爭論

人傾向為自己在宗教或道德上的罪辯解說理。這可見於早期世紀,有些基督教背景的人竟為奴役制度辯護,但發起運動來廢止奴役制度的,卻也是基督教社群的人。也許每個世代皆不免有其特定的罪,自己想要辯護。

在二十世紀後半期至二十一世紀的開展,論及同性戀的爭議持續成長。此議題聚焦於同性戀的教牧接受授聖職禮,成為有實行權之同性戀的主教。有鑒於此的問題是,兩個同性戀者究竟能不能結婚。不管所在地的法律如何定奪,基督徒必須從聖經的著眼點來看待此議題。如果我們要忽略聖經,那麼我們基本的基督教信仰則腐化為相對主義。相對主義裏沒有在宗教或道德上的罪,任何人做任何事都不會有對與錯的牽掛。

關於同性戀,我們必須考慮兩個原始資料。首先必須個別考慮舊約,因為有人可能反駁我們不是活在律法下,是活在恩典下。而舊約確實譴責同性戀為厭惡之事。

我們以創造的故事之創世紀 1: 27-28; 2: 18, 23-24 作為開始: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裏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耶和華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那人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他為「女人」,因為他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在評論創造的故事前,你我必須瞭解舊約之神的概念起始於神是無性的,這與許多文化的神相反。

古代世界的所有神幾乎都有配偶,現代世界的許多神也不例外。從聖經開始,才有同性戀與異性戀的分別。在聖經裏,非婚姻之性行為是禁止的,其他的古代文化沒有這樣的守則。

創造的模範是一男一女,是亞當與夏娃(Adam and Eve),不是有人戲稱的亞當與史蒂夫 (Adam and Steve)。創造在此點不可能有同性戀的關係,男女關係才是神的設計之關係。一個男人的不完整,不在於他需要另一個男人、或動物、或很多女人;再別無他物,一個女人就是一個男人的互補。

人體解剖學 (有如配管系統) 如此設計是要完成神的誡命,將地球上佈滿子嗣。同性戀的辯護者提出的問題是,如果些許人不能生育或無法有性關係,那麼他們不就有罪於無法完成這項誡命。舊約之許多範例裏有女子不孕,但是未曾指她們好可轉向女同性戀的關係,也未曾指她們沒有子嗣就是有罪。沒有子嗣雖是失望,但不是罪。
同性戀的神學家看來曲解的第二處經文是羅得在所多瑪的故事。創世紀 19: 4-9 (兩個天使到羅得家受招待,來判斷所多瑪的邪惡,好決定要不要赦免該城) 客人還沒有上床,所多瑪的男子,不分老少,都來包圍羅得的房子。他們喊叫羅得,問他:「今晚住在你家裏的那些人在哪里?把他們帶出來!我們好跟他們睡覺 (文言詞語:我們好認識他們)。」羅得出去 ... 對他們說:「朋友們,你們不可做這種邪惡的事!瞧,我有兩個女兒,還是處女;我把她們交給你們,任憑你們對待她們。但是你們不可為難這兩個人 ...」... 但是他們回答:「 ... 我們要對付你,比對付他們還凶。」

同性戀的行動主義者辯解所多瑪的罪是無待客之道,不是同性戀。然而,羅得對所多瑪的男子答復是「不可做這種邪惡的事」。好客不會是邪惡的,但是強姦的意圖是邪惡的,羅得看來瞭解這一點。他建議把兩個還是處女的女兒給他們,之所以出此下策,本質上就是因為「性 」。該城的男子已執意要強姦同性來客,要不是天使介入,那兩女是會受糟蹋的。往後世紀的文獻確認所多瑪是個性雜亂的古城,十二族長遺訓和禧年書皆有載。除此之外,約瑟夫與斐羅 (Josephus and Philo) 二位著名猶太作家聲言所多瑪的居民有同性戀的本質。

同性戀的行動主義者要用以西結書 16: 49 來證明所多瑪居民的罪不是同性戀,是居民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這與同性戀是沒有什麼關聯,但是他們忽略隨後的經節;「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以西結書 16: 50) 什麼是可憎的事?猶大書給了個答案。猶大書第七節:「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欲,就受永火的刑罰。」這不是現代才有的所多瑪之罪的詮釋,這已反映在第一世紀及前的資料,諸如馬加比三書和禧年書。

利未人的條例提供我們另處譴責同性戀的舊約經節。「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或可憎之物)。」(利未記 18: 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 (或可憎之物),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 20: 13)

這些經節已受同性戀作家的反對,他們宣稱經節與同性戀沒有什麼關聯,與偶像崇拜才有關聯。偶像崇拜才是可憎之物,所以經節不是指同性戀。令人不解的是,他們還需要曲解聖經來為自己說理。這些經節的內文都在述說性的關係,並非偶像崇拜。否則該同性戀運動的邏輯就是,如果行為與偶像崇拜無關,那麼任何性行為都可接受,這將包括亂倫、通姦、甚至人獸交。此詞可憎之物用於其他上下文,不僅僅是偶像崇拜。箴言 6: 16-19 描述七樣耶和華所憎之物,其中沒有一樣與偶像崇拜有關。

只要不是受到曲解,不是為個人的行為辯護,舊約的詮釋引向的結論為同性戀是錯的,是神譴責的罪。

到了新約,我們有了同樣的故事。同性戀在神的眼裏是罪,並有嚴正的反對聲明可查。首先看羅馬書第一章二六到二七節:

「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欲。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有些同性戀者宣稱保羅意指異性戀淺嘗體驗同性戀行為,因為對他們而言,這麼做是不正常的;此宣稱非也。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的概念可不是在形容淺嘗體驗。欲火攻心的概念表達一種生活方式,足以定罪。同性戀的生活方式依社會學研究顯示,典型男同性戀者的伴侶也許多達五百個。同性戀的生活方式足定不正常的罪名,既違反了神的創造,也違反了福音消息。

新約下一處的經節是哥林多前書第六章九到十節: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 (自身與人類的濫用者) ... 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 ... 行淫和親男色的(自身與人類的褻瀆者) ...」(提摩太前書 1: 9-10)

希臘詞 [ αρσενοκοιτη (arsenokoite)] 是保羅從七十士譯本 (Septuagint; 舊約的希臘語翻譯本) 取出的詞,正源自譴責同性戀的利未記經節。有人爭論此詞對新約是新詞,不意指同性戀,且當時有別的詞是用以指同性戀的,所以他們這麼論到,如果保羅有譴責同性戀的意思,他應該用別的詞,然而事實上,此詞源自七十士譯本之當事的利未記經節,確實譴責同性戀的生活方式。另外,人何以堅持限制保羅的辭彙量呢?寫作的豐富性不正在於許多不同辭彙的使用。

同性戀運動以他們的生活方式能在社會上獲得接受,作為目標;這是其運動之哀。他們只得曲解經文來爭論,論及他們的行為正常,或他們生來如此,或他們無法改變。人想為自己生活辯解的事情,多的很。人可能為通姦行為辯解,因為他們對於自己的配偶不滿意;人可能為虐待兒童辯解,因為他們要嚴格管教;人可能為搶劫辯解,因為社會一直使他們貧苦。嗜酒者可能為自己辯解,因為他們上癮了,無計可施。

當事經節的好消息是這些人僅為全體的部份,這符合保羅關於哥林多人的言明,消息聖經 (Message Bible; 哥林多前書 6: 11)有載:

「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借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中文:和合本)

從神而來的幫忙總是好消息。我有個經驗令人遺憾,我認識一位元母親不肯向兒子多說好消息,是藉由離開同性戀的生活方式,而在基督理生活的可能性,因為她可以接受兒子的同性戀行為,即使是不變基督徒。

婚姻外的性:同性戀的運動是如此,佯稱不同歪理的基督徒群組也是如此,他們辯解大家不知怎的受了隱修士那掛人的教,因那掛人認為性欲為惡。他們經常作與古斯丁有關的參考,指出他受到希臘哲學的影響,認為身體為惡,因此性欲為惡,性欲既然為惡,能不要有欲而有小孩比較好。此類影響可追溯至中古世紀的教會,乃是掌控人民的手段。

正確地說來,性欲是神所給予有關愉悅感的恩賜。神創造性欲,性欲有愉悅感,作用在於兩人的緊密相依,以及繁殖。夫妻之間相愛的性關係可以是屬靈的經驗,居中之人因為神給予我們如此美好的經驗而感到歡欣。

聖經裏之論及性欲的經文段落,我們應有的說法為何?

第一處的經文段落是在創世紀 第二章,其中神創造一男和一女好彼此為伴;那女人是那男人適合的伴侶。倘落男人是如此不完整,以至於他的生命還需要妻以外的其他女人來行性欲的作用,我們的結論豈不是神沒創好嗎?男人欲求其他女人之實,乃是人們背離了神創造的遠始狀態所致。男人受到其他女人的吸引,這點沒有疑義,但這就是必須控制的事,同樣的事還有憤怒、貪婪等,舉凡種種的罪。婚姻的從一而終才是婚姻性履行的基礎;創世紀第二章是神如此用意的典範,這個典範未曾改變,但曾受許多文化否定,甚至也在舊約以色列的歷史裏。

這經常有爭議,在於人指出像大衛、所羅門和其他不計其數的人,神並未給予改正或審判。舊約裏神未給予改正或審判的事物很多;就我們的標準,大衛對待俘虜的方式是足以定罪的,但是神並未因此介入而定罪,此外地球上其他人的罪,我們也無從瞭解,但是保羅向雅典人宣講的時候,對此作出見解:「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使徒行傳 17: 30) 確實有文化延續從創世紀之典範偏離的標準,但是你我不妨再想想,他們也付出了人類自由的代價。

第二處的經文段落是在出埃及記 第二十二章 十六到十七節:「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他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他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

有人以此經文段落為據,論及聖經裏的婚前性行為並無遭人禁止,因為此段落提出的要求是關於錢,不是關於性。實則不然,我們必須說交付聘禮的錢之事件意味著某事出差錯,在於那男和那女都沒有權利進行性。此外,狄安娜 (Diana) 受人姦淫,然後其兄為她報復的例子,顯示性可不是如某些人想的要進行就可進行。他瑪人與亞捫人 (Tamar and Ammon) 兩民族皆反映婚姻外的性關係,兩民族的命運皆以悲劇收場。

有人爭論兩個彼此相愛的人,只要兩方同意,就可以有性關係。亦有人爭論,如果有兩對夫妻關心彼此,同意換妻來享受晚上的愉悅感,這是愛的經驗。有此推理的架構後,只要是出於愛,什麼事都無妨,但是現今有例,有些人殺了人,是因為他們「愛」對方至深。「愛」這個字經常是偽裝的性欲貪求,好比一個男人對一個女人說愛她來引誘,事後就甩人然後不再「愛」她。

性欲有嚴重的問題。利未記舉出的禁令許多述及家庭關係,但是其中一條述及鄰舍;「不可與鄰舍的妻行淫,玷污自己。」(利未記 18: 20) 本段經文起始於摩西告誡人民不可過著有如異教徒的生活;「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裏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裏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利未記 18: 3) 如果以色列人要與周圍性雜亂的民族有別,這豈能指自由性愛的回歸?好比有人試將「基督徒」與「交換性伴侶(換妻)」兩詞前後合併,這在在都是前後矛盾。

「因此,男人要離開自己的父母,跟他的妻子結合,兩個人成為一體。」(創世紀 2: 24) 「男人」跟「他的妻子」結合(不是別人妻子),這給予我們一夫一妻制的授權。他們理當成為一體,至死方渝。只有一夫一妻制才符合此處語言的細節。

傾向基督徒解放運動的人 (解放壓抑性欲的標準) 辯論聖經從未禁止婚前性行為。他們宣稱希臘詞 [πορνεια] (porneia) 翻譯為「通姦」(fornication)是誤譯,並宣稱 [porneia] 翻譯為性淫亂 (sexual immorality) 比較正確;他們的意圖在於主張未婚性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儘管如此,給現代人的福音 (Good News Bible) 將未婚性行為翻譯為淫亂 (Immorality),呈現于哥林多前書第六章十八節:「避免淫亂 (porneia)。人無論犯什麼罪都不影響自己的身體,惟有犯淫亂的人是害了自己的身體。」(中文: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 當代英文譯本將未婚性行為翻譯為:「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中文:合和本)

「淫」這個字是指希臘詞 [porneia]。哥林多前書此經節可將未婚「淫的」與已婚「通姦的」作對比。此經節之各種不同希臘詞的使用,無論是淫亂 (immorality) 或稱通姦 (fornication),皆在於使用者的習慣,但皆非與婚姻有關的通姦行為。所以明顯地,兩個模菱兩可的用語是指未婚的人,而通姦行為是指已婚的人。如此看來,我們有理說新約確實譴責單身未婚者發生的性。

 

這從保羅書信的兩處經節明顯可見。哥林多前書 7: 2 講到:「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這不是避免婚姻外的性是什麼?無論是淫亂 (immorality) 或稱通姦 (fornication),就是要避免的。怎麼可以說婚前性行為是好的呢?有配偶之所以重要,其中在於性生活的履行,以及避免婚前可能發生淫亂。

消息聖經 (Message Bible) 于帖撒羅尼迦前書 4: 2-5 講到:

「... 神的旨意就是要你們成為聖潔,遠避淫行;要你們各人曉得怎樣用聖潔、尊貴守著自己的身體。不放縱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認識神的外邦人。」

自由意志論者試著顯出聖經的自由意志論之觀點,因此提出實踐的考慮。古人年紀輕輕就結婚,依性別而定是十二到十四歲,正是在生命初可生育的時期。但我們不認為猶太文化會有換妻行為;對他們而言,認定子嗣是很重要的,這正是舊約世系譜的意義。

至於現今性自由的態度,宗教背景的觀點表示只在生育控制有效後才有可能。但這不是說因為以前缺乏生育控制,所以淫亂不存在;以前淫亂的後果反而是羞恥。現今的情形沒有羞恥,只有強辯。

過去五十年間進行的性自由帶來很多意想不到的後果,性傳染的疾病在性行為倡狂的歲月裏暴增。在性革命以前,淋病和梅毒是西方社會兩種基本的性疾病,現在醫師一說至少就有三十二種性傳染的疾病,其中以愛滋病最為致命。我們有青黴素可以控制淋病和梅毒,但仍沒有藥物來治癒愛滋病,而愛滋病的普遍流行性已對世界上數以百萬計的人造成傷害。在許多國家,雙親的死歸咎於性雜亂,留下他們的遺孤。有些文化裏人們錯信與處女性交可以治癒愛滋,但事實上那可能害得少女也得病送命。

在這場性自由革命裏,女性要擔當的風險高多了,生育控制可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有些人可是還沒準備作媽就懷了小孩,這經常導致墮胎,殺掉未出生的小孩,緊接而來的經驗是墮胎後遺症,這種受苦的經驗幾乎沒有女人願意多談。

女性的性伴侶多,可能易患身體上的毛病。她不只可能易患性傳染的疾病,也可能因為多重伴侶而易患子宮頸癌。

「有名的德國醫師柯霍 (Koch) 曾述許多醫藥的法則,已被視為『柯霍氏法則 (Koch’s Postulates)』。其中一條法則是病原體在特定人口愈是迅速傳播,愈變得劇毒致命。」目前的人類乳突病毒 (Human Papilloma Virus, HPV) 最能明顯映證此一法則。HPV病毒是造成性傳染疾病(或稱性病)的原因,發病的型態最常為乳突或『疣』,男性是分佈於陰莖頭或陰莖軸上,女性則是分佈于外陰、陰道和 (或) 子宮頸上。這些乳突很醜,很像花椰菜,某些病例可見整個外陰都已呈現花椰菜般的器官損害,外觀看起來非常噁心。嚴重的 HPV 病毒種類造成高逾百分之九十九的子宮頸癌病例,而子宮頸癌是女性最常罹患的癌症。HPV病毒也可能是造成外陰癌、陰道癌、陰莖軸癌的原因。HPV病毒是人類的病原體,至少已好幾百年,但是直到過去三十年此病毒才變的如此劇毒致命 ... 可以推測是迅速傳播惹的禍,因為就連人的生理都哉莫再性雜亂。」

不僅這些問題嚴重,女人也可能成為壞男人眼裏純粹可剝削、利用、虐待,然後拋棄的「東西」,這特別容易是在她懷孕後。女人後來發現男人說「我愛你」的時候,意思其實是我要性,而她說「我愛你」的時候,是認真想要承諾;但是已經太遲了。這個時代,男女互相剝削利用也是可能的,但是女人通常是最大的輸家。

基督徒對於性欲的觀點是,神創造男人和女人好彼此為伴。這份關係需要承諾,兩人之間的誓約,他們將衷守彼此、樂於彼此、肯定彼此、相愛彼此。夫妻倆在愛裏共同成長,方能讓婚姻有點像在地球上的天堂。

企業的罪:企業世界裏的罪多得不勝梅舉,我們不可能將這些罪編目,因為這些罪依公司不同。本世紀我們已見安隆醜聞,其中因為幾位關鍵人的管理不善,害得賣命多年的基層員工沒了退休金。亦有報導指出許多首席執行官 (CEO) 為了個人的樂趣而操縱企業,完全不把股東列入考慮。

有些承辦政府契約的事業,員工給付金低於生活工資,上級管理階層卻吸走大把薪水。

在過去半世紀裏,企業經常增加他們的外包 (outsourcing),目的只為增加他們的底線贏利。企業為求贏利,分內事大幅刪減,人們回家吃自己。外包逐漸變成美國企業的經濟大罪;這無關找不到有技能的人,貪心才是此議題。如果人們因此找不到工作,他們又怎麼買得起企業的產品呢?

另一方面,企業鮮少對環境有所敬重,用其能源但不思回補,再將其以廢棄的產物污染。企業不管周遭人群的福利,如此污染水、空氣、環境。直到政府介入,他們才會採取控制措施。至於雨林的維護,還沒有什麼建樹。雨林的減少歸咎於企業的貪心,以及對於雨林未來漠不關心。一旦全數摧毀,就不會有新的雨林。雨林的消失會影響天氣、貧瘠土壤的生產力,連帶造成尚未發現物種的消失。

政府的罪:論及這麼廣泛的主題真的需要篇幅,其中人權的鎮壓堪稱此罪的首當之首。歷史上不乏獨裁者,而「強權就是公理」的觀點在柏拉圖加以描述以前,早就存在。新聞輿論受控的呈現是一種鎮壓,讓人民沒有言論自由。鎮壓在宗教的呈現,是讓人民沒有自由憑己良心來信,或不信。伊斯蘭文化和馬克思主義文化缺乏自由的情形,令人感到可怖。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深深威脅著獨裁者,然而不允許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的文化,無法在充滿概念的開放市場進展得宜。當人民受迫敬拜一個他們不接受的神,受迫而不得不屈從,這個政府是假的。受迫的敬拜根本不是敬拜,人需要發現的問題是,一個讓人民受迫敬拜的神,本質為何?是神,還是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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