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古蘭經中的婦女

古蘭經中的婦女主要有三種面貌:

第一,生物性、社會性角色。第二:女信士。第三:聖經救贖故事裡的角色[1]。

除了穆罕默德的舅舅阿布‧賴海布(Abu Lahab)之妻、並穆罕默德眾妻子之一宰納布(Zainab)外,古蘭經提及最重要的女性角色,就是童女馬利亞[2],古蘭經19章即據此命名,是古蘭經具名提及的惟一女性。古蘭經也有提及其他婦女,卻沒提及名字,如儀姆蘭的妻子夏娃[3](古蘭經3:35)、權貴的妻子(古蘭經12:30)、法老的妻子(古蘭經28:9)、羅得的妻子(古蘭經66:10)、亞拉伯罕的妻子(古蘭經11:71),並挪亞的妻子等(古蘭經66:10)。

古蘭經提及婦女作為生物性與社會性角色,態度是客觀的,並沒有貶低婦女權利;儘管提起婦權,主流說法乃是:「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真主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古蘭經4:34)據古蘭經記述,麥爾彥的母親因為誕下「女孩」而失望,「她說:『我確已生了一個女孩。』真主是知道她所生的孩子的,男孩不像女孩一樣。」(古蘭經3:36)從這節經文可見,穆罕默德將貝都因人對女性的看法,投射到聖經故事情節上[4]。

論到創造,男性和女性是沒有分別的。據伊斯蘭,亞當是第一個男人,正如聖經所說,古蘭經也說:「他曾創造配偶,男性的與女性的。」(古蘭經53:45)又說:「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宗教,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古蘭經49:13)真主的命令、禁戒,適用於男性和女性[5]。

約略談過古蘭經裡的女性,作為生物性、社會性角色後,再看看古蘭經提及的女信士,而相關經文亦成為構建女性法令、社會地位之基本元素。後面我們會詳談婚姻、離婚、作證、遺產、蓋頭、納妾等各個課題,比較男女地位之別。我們會看見在此種種制度下,男女並不平等,且女性往往是犧牲者;儘管熱心的穆斯林和歐洲東方學人士試圖文過飾非,卻往往令古蘭經的意思、與穆斯林一般理解愈顯背道而馳[6]。我們會探討神學家與法學家對古蘭經與聖訓相關敘述淡化了的理解,儘管其理據未必充分。

熟悉古蘭經的人都知道,經文述及婦女的篇章涵括不少篇幅;其中第四章即稱為〈婦女篇〉,屬長經卷之一。然而我們在探討女性的法律地位之前,先比較一下男性和女性的地位。

[1] Johann Christof Bürgel,Allmacht und Mächtigkeit im Islam(慕尼黑,1991),頁286。

[2] 古蘭經111章,即〈火焰篇〉,又稱〈賴海布篇〉,提到阿布‧賴海布(焰父)與妻子被咒詛;另古蘭經66:2提及宰納布。

[3] 文獻指她是好娃(即夏娃),古蘭經稱她為「亞當的妻子」。(古蘭經2:35;7:19;20:117)

[4] 有類似問題的古蘭經節,好些東方學者稱為「救贖歷史部分」。穆罕默德從沒想過讓伙伴們以客觀角度認識眾先知的歷史,他只在故事裡尋找適應當時情境、合乎己用的部分。Rudi Paret,Muhammad und der Qur'an(斯圖加特,1985),頁100。

[5] 古蘭經9:71,72、33:35、85:10。因古蘭經指敬拜命令適用於男性及女性,有學者據此說伊斯蘭教認為男女平等。參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貝魯特,1990),頁12。

[6] 舉例:「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應該勸誡她們,可以和她們同床異被,可以打她們。」(古蘭經4:34)今天有學者說,經文指可以「打」女性,這是管束不守婦道妻子的最後手段。參Muhammad Rashid Ridha,al-Manar,5:63,Mahmud Shaltut,al-Islam `aqida wa shari`a,頁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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